共同伤害故意的刑事责任
导读:
案例回顾:
王某与赵某因商业竞争产生矛盾,为报复赵某,王某雇佣徐某、李某、魏某跟踪赵某并伺机殴打赵某,并在电话中告知徐某等人“教训赵某一顿”。
2007年5月27日,徐某、李某、魏某跟踪赵某至一村边,趁赵某下车购物之机将赵某围住,魏某用木棒击打赵某腿部致其倒地,徐某击打赵某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持木棒砸碎赵某汽车挡风玻璃。
魏某是否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虽然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徐某击打其头部,但魏某首先击其腿部致其倒地,二人相互配合,共同导致赵某死亡的结果,根据“部分行为,整体负责”的原则,魏某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李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李某没有直接伤害赵某的行为,且没有与徐某、魏某相互配合,李某只是在赵某已经倒地后下车砸其汽车,赵某的死亡在客观上与李某没有任何联系,故如果李某砸汽车的行为没有达到毁财罪的标准时,李某不构成犯罪。
王某是否为徐某等人的加重结果但责?
笔者认为:虽然王某在主观上没有致死赵某的故意,在雇凶时也只是要求徐某等人“教训”一下赵某,但作为正常成年人,应该预料到这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且未采取必要的、有效的预防措施。
而且徐某等人的行为也未超出其共意范围,不符合共犯过限的条件(如徐某和赵某早有嫌隙,借机故意杀死赵某,则因超出故意伤害的共同犯意,王某不承担赵某死亡的责任)。
故王某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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