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首字母A-G类罪名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3 09:25:23 人浏览

导读:

在建筑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予以足够重视。那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界限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在建筑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予以足够重视。那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界限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界限

  1、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知识。当然,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