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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委收受好处费可构成受贿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5:39:16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前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位,对于评标委员会中专家评委利用参加评标工作的便利收受投标单位好处费的性质难以认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于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坚定决心。

  相关案例:

  今年49岁的赵某某,是南京某重点高校电子科学与工程系教授,赵教授所研究的专业领域技术性较强,且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常被一些单位聘请为技术顾问。2005年5月,赵某某和妻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建筑技术设计咨询公司。平时赵某某在校任教,他妻子在公司承接业务后,交由老公搞设计。这家公司办得越来越红火,2008年3月,公司承接了北京一单位国际会议中心多媒体会议系统的设计咨询业务,赵某某负责该会议系统的设计。北京这家单位对赵某某的设计很满意,随即组建工程评标委员会,打算找工程队施工。评标委员会共有5名专家评委组成,赵某某作为设计人员成为专家评委的一员。

  赵某某的朋友李某听说此事后,欲竞标此项工程。当月,李某找到赵某某帮忙,承诺一旦中标,项目所得利润由双方平分。当年5月,招标工作开始,赵某某作为评委参加了评标,李某公司成功中标,同月底开始施工。施工期间,李某多次邀请赵某某到北京的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指导。施工结束李某收到工程款后,将工程所获利润的一半21万余元再加上赵某某提出的差旅费6万余元,共计27万余元,以劳务费和差旅费的名义支付给赵某某。

  去年2月,赵某某被立案侦查,随后检方诉至法院。赵某某起初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到了法庭上却突然当庭翻供,辩称所接受的钱款是有偿技术咨询和劳务帮助,不是非法所得。鉴于赵某某突然翻供,检方当庭申请延期审理以补充证据。在对行贿人和多名证人的口供充实后,今年5月,诉辩双方再次走上法庭,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没收财产2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刑法修正案八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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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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