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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非法经营罪未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7 21:03:58 人浏览

导读: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是如何认定的,什么又是非法经营罪未遂,又是如何判断的。法律快车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非法经??...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是如何认定的,什么又是非法经营罪未遂,又是如何判断的。法律快车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非法经营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非法经营罪未遂

  一、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未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以实际销售作为既遂标准。理由是,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核心行为和最终落脚点都是出售行为,不加以区分则无法体现非法经营行为以谋利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从客观方面看,同样是实施了收购、储存、运输、包装等经营行为的,对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烟草专卖制度所产生的危害,尚未出售的,相较于已将其谋利目的实现的销售行为,显然要小得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也应以实际销售作为非法经营罪的既遂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理由是衡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应从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角度出发,而经营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生产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只要实施了任一经营活动即构成本罪。尽管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利目的的特征,但是否实际销售并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而未销售部分也完全可以作为酌情减少刑罚量的考虑,不需要人为地扩大解释法律,参照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规定。

  非法经营罪未遂的认定标准还没有特别明显,具体情况再具体分析。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法律快车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责任编辑:小白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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