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集中宣判一批涉毒案犯 10人被判刑罚
导读:
2006年10月10日,被告人郝惯生伙同他人携带甲基苯丙胺195.07克,从河南省许昌市乘火车来北京后,在被告人郝世豪租住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东5号楼地下室内,将毒品交给郝世豪。同年10月11日,民警在被告人郝世豪的住处附近将郝惯生、郝世豪抓获,并从郝世豪身上及住处共起获甲基苯丙胺195.07克、氯胺酮1.62克(已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惯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乘坐火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5.0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郝世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5.07克、氯胺酮1.6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均应予惩处。最后,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郝惯生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郝世豪犯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罪名释义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痛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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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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