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支付毒资、买毒方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导读:
案情:
吸毒人曾某找到毒贩李某(另案处理),从李某处先后两次购买海洛因。之后,曾某再次联系李某,提出购买15克海洛因。两人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约定每克380元,共计5700元。曾某当日即付了款,李某写了收条给曾某。第二天,曾、李二人在一旅社进行交易。正当李某将称量好的15克海洛因放于桌上时,警察破门而入将二人抓获。经查,曾某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供本人吸食。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毒贩李某以贩卖毒品罪处理不存异议,但对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毒贩李某将曾某购买的15克海洛因称重后放在桌上,加之前一天曾某已提前支付了毒资,可视为交易已完成,曾某对这15克海洛因已实际占有。从数量来看,15克已达到该罪所要求的“数量较大”的程度,即海洛因10克以上。主观方面,根据查获的证据,曾某购买海洛因是为了自己吸食,排除了其他毒品犯罪的可能。因此,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吸毒人员曾某预先支付了毒资,并未最终占有、控制这15克毒品,不完全满足非法持有毒品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因此,曾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是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本案对曾某行为性质的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已经实际占有了这15克的海洛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笔者认为是对毒品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毒品必须要在持有者的控制范围内。如一吸毒人员在其借住房内吸毒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从其住处查获海洛因23.3克,即可对其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中,曾某预先支付了毒资,15克海洛因也由李某称量完毕,表面上看交易已完成,曾某 “持有”了15克的海洛因。其实不然,在称量完毒品后,毒品并没有移交给曾某或完全进入其控制的范围内,诸如衣袋、裤包、夹包内等,交易也就未真正完成。若发生变故,曾某不能保证自己不会钱“财”两空。换句话,曾某在被抓获前没有占有、控制这15克海洛因,其行为也就缺乏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综上,即使曾某主观有故意,购买海洛因的数量也达到法定最低标准,但由于缺乏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持有”这一关键因素,故不能对曾某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page]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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