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
导读:
成立犯罪中止的要件有哪些?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时间条件,二是主观条件。其中时间条件主要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而主观条件具体又分为中止的自动性、导致自动停止的原因等因素,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成立犯罪中止的要件:
一、时间条件
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条件主要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一)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二、主观条件
(一)中止的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在这里举例说明:
1、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
2、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二)导致自动停止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害怕受到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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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犯罪中止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一)因为担心当场被发现(抓捕)的而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
(二)担心当场被发现,但仅仅是名誉受损,而不可能当场被抓获,停止下来的,属于犯罪中止。
(三)担心日后被告发、抓捕的,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处罚,还是不确定的,如果在犯罪现场就要被司法机关抓获,应当认为,法律处罚是立即起作用的,这种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是害怕日后受法律处罚,由于法律处罚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此种情形下,即使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处罚,如果停止犯罪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四、基于目的物的障碍
(一)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是想偷特定物,但特定物没有出现的,停止下来的属于未遂。
(二)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三)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五、基于嫌恶之情放弃
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以上就是关于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相关介绍,犯罪中止必须要有自动性,且有效的阻止了犯罪后果的发生,才可以因为真心诚意的放弃犯意而免于刑罚,不是主动放弃的犯意就不可以认定犯罪中止,就算放弃了犯意却为时已晚,也要得到应有的惩罚。更多关于犯罪中止的内容,欢迎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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