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和类型
导读:
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有什么类型?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着手实施的犯罪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二是未得逞是实行行为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三是意志之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不是自动放弃,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应当属于犯罪中止;四是故意犯罪的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犯罪未遂的特征、认定和类别详细介绍。
一、犯罪未遂的法律释义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
(一)“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如果尚未着手,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
(二)“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未发生。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该危害结果,即犯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三)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以主观说为基础);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四)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以及结合犯存在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处罚规定的情形,但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问题。
三、犯罪未遂的两种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以上就是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未遂类型的介绍,犯罪未遂尽管没有造成法律上规定的严重后果,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客观行为等也是可罚的,而且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需要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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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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