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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累犯的量刑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16:23:3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放火罪不知道了解多少呢?简单的来说放火罪就是故意放火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想必大家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也是比较欠缺的,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放火罪累犯的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放火罪不知道了解多少呢?简单的来说放火罪就是故意放火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想必大家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也是比较欠缺的,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放火罪累犯的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放火罪累犯的量刑标准

  根据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刑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二、 放火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放火罪累犯的量刑标准的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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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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