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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油泼城管副队长获刑4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3:01:13 人浏览

导读:

被告人张丁山因油泼城管副队长,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近日,被告人张XX因油泼城管副队长,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6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XX在北京市朝阳区百环家园附近无照经营露天烧烤,被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劲松分队的黄细国等人依法查处,其使用的烧烤工具等亦被依法暂扣。被告人张XX向黄细国索要被扣物品遭到拒绝后,购买了两瓶汽油,并携带汽油来到劲松分队的值班室。被告人张XX将汽油泼洒在自己身上、值班室内和黄细国身上,并拿出打火机进行威胁。后,被告人张XX被及时制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为了达到索回其被查扣的烧烤工具的目的,在城管队值班室,向自己以及城管队员和值班室内泼洒汽油,并拿出打火机欲点火,其行为使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物处于危险境地,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仍危害了公安安全,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张XX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予从中处罚;被告人张XX的行为被及时制止,其未能实施点火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对放火罪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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