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律援助规定:十四种情形不用审查
导读:
核心内容:我们在求助法律援助的时候是否还是需要进行关于经济状况的审查呢?广东省在2011年就规定了又以下十四种情形免予经济状况审查。那么详细具有哪些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2011年1月1日,由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下称《规定》)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由省一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章。《规定》规定了十四种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当然被视为经济困难的情形,凡是符合这十四种情形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仅凭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就可以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须再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机构也无须再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八)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九)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十一)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十二)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十三)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十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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