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导读:
赌博这个词大家肯定都听说过,关于赌博的犯罪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很多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聚众赌博罪以及开设赌场罪,有些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嫌疑人认为自己并没有达到量刑标准,就会请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那么律师对于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⑶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⑸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⑹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母亲XXX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同意,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X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庭审调查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XX市人民检察院X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成立,指控涉嫌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该案中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是被告人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没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是以赌博为业,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是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更没有证据材料证实赌博场所和赌博用具是由被告人提供。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定义要求。
被告人以消遣、娱乐为目的参与赌博的场所较小,比较隐蔽,不具备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的条件,成场时间短,不具备长时间的持续性。被告人参与的赌博方式较单一,只是简单的“三公”形式,且赌博规则是由众多赌客集体确定,并不是由被告人制定赌博规则。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点要求。
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参与赌博,不存在按赌场收入分红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者长期从事上述工作的情形。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工作性质的要求,公诉机关不能随意扩大开设赌场罪的范畴。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XX市人民检察院X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所指控的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xxx
对于只是参与赌博的人是不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成立这个罪名要从多个角度分析,只要有一个角度不符合都可以做无罪辩护或是轻罪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应该随案情有详细的了解,并规范的书写起诉书,争取为辩护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以上就是“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范本”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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