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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检察院规定大学生盗窃万元以下不起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06:53:17 人浏览

导读:

大学生盗窃1万元以下的犯罪行为,终结在检察阶段。今天,南京市栖霞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已经在争议中执行了4年。从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看,该制度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然而,这个值得肯定的成绩,始终是法学界质疑的话题。一位兼任南京市检察院顾问委员会成

  大学生盗窃1万元以下的犯罪行为,终结在检察阶段。今天,南京栖霞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已经在争议中执行了4年。

  从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看,该制度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然而,这个“值得肯定”的成绩,始终是法学界质疑的话题。一位兼任南京市检察院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法学教授,多次在政法机关领导联席会议上发出这样的疑问:“大学生应该是带头守法的人群,还是被法律照顾的特殊人群?”

  一切都源自南京市规定的盗窃犯罪刑事责任2000元的刚性标准(我国《刑法》规定,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盗窃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标准一经制定,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和栖霞区检察院实际对大学生执行的1万元的“超标准”。

  失足者回忆 从大学小偷到公司精英

  “可以,晚上在秦淮河边吧!那里环境挺好,我请你喝咖啡,算是过个有意义的新年!”2007年1月3日下午,冯某(化名)在电话中爽快地答应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一时犯错偷走同学手提电脑

  今年25岁的冯某,两年前毕业于南京市仙林大学城的某知名大学,并取得了学士学位。现在他是南京市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总经理,是公司里无可争议的精英。

  然而和其他同学相比,他的这一切来得很不容易。“我犯过错,如果不是那个好心的女检察官,恐怕我今天刚刚服完刑,更别说学历了。现在想起来都后怕,如果我去蹲大牢,我爸爸、妈妈怎么办,我是他们惟一的孩子啊……”狠狠咽了一口咖啡后,冯某说。

  冯某所说的“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反校规,而是涉嫌盗窃同学价值近6000元的一部手提电脑。

  按照我国《刑法》和南京市关于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他的盗窃行为将面临着一系列严厉的法律程序制裁:刑事拘留、逮捕、公开开庭、刑事判决等。

  与此同时,他复读一年才考上的这所大学会在最短时间内把他的“事迹”在全校同学中公布,学生管理部门还将根据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开除其大学学籍。更为严重的是,伴随他终生的档案上,将毫不留情地记录下他的这次刑事处理决定,一辈子背上“刑满释放人员”的名声。

  校园矫治参加指定社会劳动

  “那天我被叫到栖霞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向我宣读了一份‘相对不起诉意见书’。尽管我盗窃的东西远远高于2000元的标准,但是检察院终结了这些‘可怕’事情的发生。”冯某向记者介绍说。[page]

  几天后,冯某被学校保卫处的一名干部领回学校,重新开始自己的学业。在这个有1万名学生的校园里,除了两名学校领导和一名保卫处干部外,几乎没有人知道在冯某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与以前仅有的不同是,他必须每天向保卫处写出思想汇报,并且不定期按照检察机关的“社会劳务令”到指定地方参加社会劳动。

  “我至今也没有见过那位女检察官,听学校老师说,是她最先提议对大学生犯罪实行这个制度的。我非常感谢她,是她给了我重生的机会……”说到这里,冯某显得很激动。

  检察官讲述 从批捕送监到校园矫治

  冯某多次提到的女检察官名叫侯康美,现任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4年前侯康美任该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时,她最先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了对在校大学生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情节)适当放宽处理的建议,并最终被检察长采纳。

  严谨调查民警保安受邀座谈

  “如果因为这些大学生的一时冲动,就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甚至把他们送往监狱,就极有可能把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这并不是法律的本意和目的。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提出了对大学生犯罪要采取灵活的司法措施。”侯康美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如是说。由于全国都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为出台这个“灵活”的司法措施,栖霞区检察院进行了半年的调查。其间他们还专程邀请了辖区内的5位民警和9所高校的保卫人员,对此进行座谈。这次特殊的座谈还整理出了一个特殊的座谈纪要,其中的部分内容随即成为社会争议的话题。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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