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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手机没电为由“借”手机后逃走,为盗窃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4 06:05:13 人浏览

导读:

有一种最常见的骗术,是以手机没电、欠费为由借取他人手机并趁机携带手机逃走。怎么定性这种骗子的行为,该给他什么样的处罚才解恨?分析这类案件是为了让人们对这类行为有个更深的认识,有利于维权。同...

  有一种最常见的骗术,是以手机没电、欠费为由借取他人手机并趁机携带手机逃走。怎么定性这种“骗子”的行为,该给他什么样的处罚才解恨?

  分析这类案件是为了让人们对这类行为有个更深的认识,有利于维权。同时也希望给各位加深印象,平时更加谨慎防范。

  案例

  2014年某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广州某酒吧内,以自己的手机没电为由,借用被害人林某的手机,边假装打电话边逃离现场,从而盗得被害人林某的1台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16元)。几天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物未能缴回。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借”手机后逃走,这个骗子该被定什么罪?

  这种以手机没电、欠费为由借取他人手机并趁机携带手机逃走的行为是属于盗窃还是诈骗,早些年前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曾有观点认为是诈骗,但近些年理论界和司法界持该盗窃观点的占据多数,特别是在国家司法考试中也认为该种行为是盗窃而非诈骗。

  被告人刘某采用欺骗的手段从被害人林孝文处“借”来手机,而后逃走,刘某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林某放松对手机的控制,为什么不定为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害人林某因受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将手机短暂地借给被告人刘某打电话,但没有放弃自己的手机的占有和控制,更未允许刘某携带其手机离开,故本案不符合诈骗罪“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刘某非法取得财物的关键是趁被害人林某不备携带其手机打车离开,该手段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广州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元以上)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杨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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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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