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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犯了什么罪?网络盗窃有哪几种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1 22:23:45 人浏览

导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开发,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采取软态度犯罪,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诈骗、盗窃,将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转入自己的账户。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学习学习吧。网络盗窃罪网络盗窃罪并非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开发,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采取“软态度”犯罪,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诈骗、盗窃,将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转入自己的账户。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学习学习吧。

  网络盗窃罪

  网络盗窃罪并非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独立的罪名,而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盗窃行为的总称。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依照本法规定定罪处罚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界定网络盗窃应当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为基础。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和信息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与一般盗窃相比较,网络盗窃行为与一般盗窃行为的行为主体相同,犯罪动机都以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利为目的。

  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不同,因此很有必要对网络盗窃的行为特征及类型进行研究,以便更好认识网络盗窃行为的规律,打击网络盗窃行为,预防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发生。

  网络盗窃的行为特征

  行为主要发生在虚拟空间中

  与一般的盗窃行为相比较网络盗窃行为主要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完成的。网络传播是通过数字化来完成的,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使得传播极具便捷性,这为网络盗窃提供了便捷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很少受到在现实社会中那样监控,这种秘密窃取的行为更具有秘密性,这也使得网络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网络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不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行为的时空跨度大

  互联网使得时空高度地压缩,当各种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时,时间大大缩短,空间上也已打破地理界限。使得网络盗窃跨时空的作案成为了可能,行为人只要借助一台计算机便可以实现一个终端和整个网络的连接,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利用任何一台计算机便可以进入网络实施犯罪行为。

  尤其是当今的互联网的国际化趋势,犯罪行为人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实施犯罪行为,总之,网络的空间有多大这种犯罪行为就可以在多大的空间内发生,发现网络盗窃行为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行为的类型更为复杂

  一般盗窃主要集中在溜门撬锁、扒窃,选择的盗窃工具撬锁工具、气割等有形的工具。网络盗窃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借助计算机工具,与犯罪行为人的技术相结合,这种行为可能用手指轻触键盘就完成了。

  有的是直接进入被害人的账号,直接将账号内的资产转入自己的账号内;有的是修改合法客户的存款账目,采取另设账号转移资金的方法完成盗窃,使得网络盗窃的行为类型更为复杂。

  网络盗窃的行为类型

  窃取密码、账号型

  这种犯罪的发生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脑病毒通过邮件、网站、QQ方式大范围的传播,造成被害人自己打开了防范的大门,使得犯罪嫌疑人轻松得到了需要的账号和密码,从而取得了对他人的账户里面的实际财产进行非法操作,实现财产转移到自己的非法账户。尤其是现在手机上网的普及,在手机上发红包、发送图片、获奖信息等在被害人手机上植入病毒,从而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

  获取身份证号补办手机号码型

  网上银行需要身份证验证,同时手机的短信接受验证码,才能登陆网上银行电子系统,有了登陆的号码和手机的验证码,行为人以合法的身份直接进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直接将他人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自己或第三人的账户内,或者直接消费等。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型

  利用一些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游戏公司的游戏虚拟货币,获取游戏运营公司的结算“充值收益分成”,给他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窃取信息型

  窃取个人信息成本低,只需要一台计算机就可以完成,获取和贩卖个人信息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黑色利益链,而且市场需求量极大。

  积少成多型

  网络盗窃的行为方式中有一种比较特殊,行为人为了避免盗窃行为被发现,而是采取一种蚂蚁搬家方式盗窃。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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