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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招贼的习惯要不得,快改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09:44:43 人浏览

导读:

提到小偷,大家都万分痛恨,但很多时候,小偷往往利用失主的粗心大意才轻易得手。常熟法院梳理近期发生的一些典型盗窃案例,剖析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存在的安全陋习。快来看看,这些坏习惯你都有吗?一...

  提到小偷,大家都万分痛恨,但很多时候,小偷往往利用失主的粗心大意才轻易得手。常熟法院梳理近期发生的一些典型盗窃案例,剖析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存在的安全陋习。快来看看,这些坏习惯你都有吗?

  一、钥匙随便放

  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经事先踩点,发现一户人家将钥匙藏在门口鞋子里,遂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利用偷来的钥匙开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24463.75元的金项链、铂金钻戒、硬中华香烟等物品。10天后,周某再次来到该小区另一户人家,发现被害人将钥匙藏在门口脚垫下面,于是再次实施入室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25552.25元的黄金首饰、硬中华香烟等物品。后周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被害人之一的窦某陈述,其家人平时都不带钥匙,将钥匙放在进门的脚垫下面;对家中财物的管理也比较粗心,失窃后都没有发现明显翻动的痕迹,导致没有第一时间报案。

  家门钥匙的妥善保管关系到家中财产安全和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切不可大意。平时应随身携带,更不要图方便,将钥匙放在犯罪分子轻易可以找到的地方。

  二、停车不落锁

  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采用拉开车门拿取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车内的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2天后,被告人黄某又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石某汽车内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9800元、钱包、身份证等物品。后被告人黄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暂扣于公安部门的现金人民币1333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

  2016年4 月 9日,因被害人张某的电动车停放后未落锁,被告人芦某采用直接推离的手段,将价值人民币2252.5元的电动车1辆盗走。后被告人芦某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很多车主认为离开时间短或图方便,停完车之后不锁车,这很容易给随机作案的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当注意停车落锁,也不要在车里放置贵重物品。

  三、门窗常敞开

  2015 年 12 月 7 日,被告人徐某至一出租屋,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9000元及价值人民币3135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后被告人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常某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室内桌上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iphone5S手机1部。后被告人常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现在正值盛夏季节,很多人图凉快就将门窗开着睡觉,这种现象尤其在出租屋和乡间民宅更为多见;也有租户因门窗锁扣坏了,嫌麻烦而拖着不修理,导致窃贼能够轻易入室实施犯罪。损失财产事小,如若发生人身危险,则悔之晚矣。

  (原标题:这些容易“招贼”的坏习惯 你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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