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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5 16:28:03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要: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在必要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对不符合盗伐林木罪数量条件但达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行...

  内容提要: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在必要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对不符合盗伐林木罪数量条件但达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对于盗伐枯死林木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盗伐林木的行为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关系并不复杂,但也存在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能否以盗窃罪论处

  一般认为,规定盗伐林木罪的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规定盗窃罪的第二百六十四条之间,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特别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盗伐林木的行为,应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以盗伐林木罪论处。这是容易理解和被人接受的。

  但是,在特别关系的场合,还可能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亦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时,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提起公诉。但是,本文不赞成这种观点与做法。

  首先,虽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没有明文限定林木的范围,但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指导。盗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财产,而且包括森林资源。即使承认枯死林木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但枯死林木明显没有存活林木所具备的生态功能。山上已被伐倒的树木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蓄水保土、防风固沙作用,但不能成为盗伐该林木罪的行为对象。

  其次,与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所具有的生态功能相比,枯死林木的生态功能更低。既然盗伐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仅成立盗窃罪,那么,将盗伐枯死林木的行为认定为盗伐林木罪,就明显不协调。

  最后,不能单纯以行政法规为根据扩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林木”的范围。这是因为,即使行政法条文的目的与规定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刑法条文的目的相一致,也不能将行政违反结果等同于犯罪结果。因为行政法强调合目的性,而不注重法的安定性,故可能为了达致目的而扩张制裁范围。刑法必须以安定性为指导原理,不能随意扩张处罚范围;适用刑法有关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法条时,不能将行政法禁止的一般违法结果,作为刑法禁止的犯罪结果。森林法的目的与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但是,森林法及相关法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扩张了处罚范围。例如,根据森林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即使砍伐枯死林木,也需要权力机关批准。换言之,枯死林木被砍伐,也是违反森林法的盗伐、滥伐行为的结果。可是,枯死林木不能成为刑法上的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罪的保护对象。盗伐枯死林木的,虽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但没有发生侵害森林资源的犯罪结果,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罪;滥伐自己所有的枯死林木的,虽然违反森林法,但既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也没有侵害森林资源,不成立任何犯罪。

  综上所述,对于盗伐枯死林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伐林木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盗伐林木罪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盗伐林木罪能否转化为抢劫罪,也取决于如何理解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从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立场而言,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自然只限于侵犯财产罪一章所规定的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因为其他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既然刑法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和法定刑,就有别于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认为实施这类犯罪也可能转化为抢动罪,这同样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据此,犯盗伐林木罪的不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肯定财产罪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包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条件之中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该前提条件仅限于第二百六十四、二百六十六、二百六十七条的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结论。如果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犯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的抢夺罪’,那么,严格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他条文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就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但是,第二百六十九条没有这样规定。”[5]据此,犯盗伐林木罪的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在本文看来,两种观点的问题都表现为将案件事实固定化。前一种观点的基本理由可取,但导致了不合理的局面。例如,与盗窃已被伐倒的林木以及盗伐农民房前屋后的树木的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相比,更应当肯定盗伐林木的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后一种观点的结论可取,但基本理由有疑问。本文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的抢夺罪。这样解释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同样,承认盗伐林木的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即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并不意味、也不需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盗窃罪”扩大到(或类推到)“犯盗伐林木罪”,而是说,盗伐林木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将其评价为盗窃罪;在盗伐林木的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司法机关可以将事实评价为行为人在犯盗窃罪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而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这样解释,既得出了合理结论,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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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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