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首字母A-G类罪名 > 贷款诈骗罪 > 挂名法人的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

挂名法人的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20:05:02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在的生活中,有的人因为身份特殊的原因不适合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公司,担任企业法人。所以这个时候就出现了“挂名法人代表”这一说法。挂名法人不参与公司任何业务,也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参加公司任何分红。那么挂名法人的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呢?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

  在现在的生活中,有的人因为身份特殊的原因不适合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公司,担任企业法人。所以这个时候就出现了“挂名法人代表”这一说法。挂名法人不参与公司任何业务,也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参加公司任何分红。那么挂名法人的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呢?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

  一、挂名法人的风险

  在民事、经济上:

  1、担任有两名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与自己不发生关系,仅以公司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此时风险很小。

  2、担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就要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还款责任。此时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3、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原则上也仅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无法分清公司和股东个人的财产时,股东有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刑事上:如果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现经济犯罪,比如公司出现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此时,作为法人代表如果对此情况明知,就有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三、挂名法人的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通过本篇文章我们可以知道,贷款诈骗罪的构成主体是自然人,如果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那么很可能公司法人代表将会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挂名法人的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欢迎登陆法律快车网站在线咨询律师,感谢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