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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5 13:32:44 人浏览

导读: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即在主体上,其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一般刑事主体,在客体上其是表现为对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活动的侵害,在主观上,犯罪人是故意的,客观上是表现为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在主体上,其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一般刑事主体,在客体上其是表现为对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活动的侵害,在主观上,犯罪人是故意的,客观上是表现为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

 

  一、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三)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1、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2、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二、窝藏包庇罪的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还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也依照窝藏、包庇罪的量刑定罪处罚。

  三、包庇罪立案标准

  1、根据刑法,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务的,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有关知识一定的有自己的见解,在认定一个罪名的时候,我们是需要看这一罪名的行为结构是这样的,这样才可以更好地进行判定。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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