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重要罪名 > 绑架罪 > 2022年绑架罪罪轻的辩护词怎么写

2022年绑架罪罪轻的辩护词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5 09:22:30 人浏览

导读:

绑架罪是刑法规定的一项罪名,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绑架罪,但是有从轻减轻的情形,想要辩护律师为其做减轻刑罚的辩护,那么绑架罪罪轻的辩护词怎么写?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22年绑架罪罪轻的辩护词怎么写”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绑架罪是刑法规定的一项罪名,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绑架罪,但是有从轻减轻的情形,想要辩护律师为其做减轻刑罚的辩护,那么绑架罪罪轻的辩护词怎么写?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22年绑架罪罪轻的辩护词怎么写”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二、绑架罪的较轻情节

  1、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2、绑架之后控制人质时间较短,也未对人质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就被查获抓捕的,或者只是采用轻微伤害方式;

  3、绑架之后勒索财物数额不大,也没有抗拒抓捕等情节的;

  4、绑架之后没有对人质进行严重殴打、虐待,甚至对人质优待的,如果采用轻微的行为手段实现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可以认为是情节较;

  5、其他的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也不严重的情节等;

  6、犯罪人与被绑架者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存在邻里纠纷,存在社会宽恕的理由;

  7、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被绑架者的某些前因行为,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绑架后勒索的数额超出原债务;

  8、在共同犯罪的绑架案中,从犯和胁从犯在犯罪行为中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

  9、不同的动机影响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严重程度,也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最终影响到社会危害性,也是认定情节较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行为人是为了维护自己正当权利或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欠缺等原因为生活生计所迫铤而走险的可以认为情节较轻。

  10、犯罪人只是侵犯了被绑架人的可能的人身自由,而不是现实的人身自由。

  三、绑架罪罪轻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大朋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大朋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大朋犯绑架罪不持有异议,但其具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大朋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卷宗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大朋系从犯。(卷宗第36页XXX的供述),侦查人员问:你们这里谁是头?XXX答,XX和XXX是头,我们都听他俩的。(卷宗第56页XXX的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绑架的,答:XX提出来的。(卷宗第66页XX的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先提出来的。答:是XX先提出来的。(卷宗第79页XX的供述),问:是谁提出绑架的事的?答:一开始是我提出来的,当时我喝多了时提出的。可见XX产生了绑架他人的想法,并认为四平人有钱,熟悉路,最后就选定学生作为绑架的对象,并提供私有轿车作为作案的交通工具,出资购买作案工具。一些花费都由XX来支付,(卷宗第39页XXX的供述),侦查人员问:你们具体是怎么分工的?答:XX和XXX负责打电话要钱和开车,我和XXX、XXX负责控制孩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XX在整个案件当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主要作用,而大朋在本案中只是被动的参与其中,只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显然大朋应属本案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从犯大朋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大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12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大朋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时,大朋能如实的供述自己和同案犯所犯下的绑架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莫及,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大朋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大朋犯罪的主观恶意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中被告人大朋参与绑架犯罪,最终的目的只是想弄点钱花花,当时想的只是给多少是多少,且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绑架过程中确实也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XX的行为(卷宗100页,被害人XX向公安机关陈述时,也称自己没有受到伤害)。上车后XX说冻脚,才发现他掉了一只鞋,赶紧找一双鞋给他换上,在车上过夜时,后面坐四个人,XX坐在大朋身上过了一夜,而让被害人XX自己坐一个位置。在通辽迎宾旅社看守被害人的过程中,大朋让XX先玩游戏,自己后玩,当XX提出上QQ时,大朋也同意了,使其能和他的母亲聊了三个小时,为侦查机关破案提供了间接的帮助,另外曾多次给被害人水和食物的行为也证明了他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以上几点说明被告人大朋主观恶意轻。另外,单就被告人想要钱的目的来说,被告人一共只得到2000元赎金,没有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更大的危害和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法庭对大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大朋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

  根据卷宗126页查询记录:2010年12月17日四平市铁东区刑警大队向大朋的户籍所在地的新惠城郊派出所查询了大朋的个人信息,查询记录显示:“该人在我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大朋自幼上学,在校期间一直表现良好,因家庭困难外出打工,虽然他已成年,但毕竟是一个刚刚才18周岁的孩子,被告人大朋因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禁不住诱惑,存在侥幸心理,才误入歧途。被告人大朋在长达4个月的羁押过程中,深刻反省,后悔莫及,多次表示愧对父母,多次表示痛改前非,遵纪守法。 我想大朋的本性应该是诚实、善良的,只不过是一时的糊涂才误入了歧途,希望法庭能从轻、减轻处罚他,给他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希望,让他能够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以贯彻刑法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精神。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大朋虽然构成绑架罪,但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大朋依法判处刑罚,既是对他的惩罚,更是对他的挽救,惩罚不是目的;考虑到被告人大朋比较年轻,悔改决心很大,人身危险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又系初犯偶犯等事实;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大朋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苑海森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绑架罪罪轻的辩护词怎么写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绑架罪罪轻的辩护词要有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情形,被告人认错态度良好等内容。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