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如何认定处罚
导读:
核心内容: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甚至有时候涉及的不仅是绑架罪,这时候对犯罪人如何定罪量刑?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1.结果加重犯: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即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2.结合犯:
“杀害被绑架人”。
(1)绑架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其中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其中的杀人,是指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之外的杀人。
(2)结合犯的未遂。绑架他人后,出于某种动机,故意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行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绑架杀人中止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规定。
3.罪数问题:
(1)绑架人在看守被绑架人时,随手扔烟头导致火灾,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以绑架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2)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猥亵、侮辱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为了绑架他人使用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只成立绑架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4.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认定:
(1)共同犯罪人分别以绑架罪故意和非法拘禁罪故意、抢劫罪故意、敲诈勒索罪故意、故意杀人罪故意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敲诈勒索行为、杀人行为的,在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范围内认定成立共犯,分别定罪处罚。[page]
(2)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将绑架罪行为评价为非法拘禁行为。
例15周岁的甲绑架乙,使用暴力致使乙死亡,但甲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甲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对立关系,甲的行为则无罪。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理论在对绑架罪的客观要件认定方面争论较大,主要理论上有单一行为说和复杂行为说两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
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历来有分歧。(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犯罪既遂是指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构成:1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泄露别人电话号码的行为是属于犯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