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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个西瓜被砍烂,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07:16:22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身边,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相应的保护,特别是我们的财产权利,我们每一个人的财产的话,是不可侵犯的。那么,2000个西瓜被砍烂,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是十分感兴趣的,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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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00个西瓜被砍烂”最新消息

  7月1日下午5时许,瓜农王某看着一地被砍烂的西瓜,忍不住再次落泪。他说,他们一家六口人,除了他和老伴外,还有儿子儿媳和两个小孙子,全指望着这两亩瓜能卖些钱维持生活。

  为了种好这些瓜,他和儿子儿媳从今年正月就开始育苗,一天到晚在地里忙活。施肥、除草、授粉……好不容易盼到了西瓜快成熟了。白天怕瓜地里进牲口毁瓜,夜里还要防贼偷瓜,他和家人白天黑夜轮流在地里看瓜,没想到偶尔离开了一次,地里的2万多斤西瓜就被人全部砍烂了。

  “刚开始我以为是过路的人恶作剧,顺手把挨着路边的几个西瓜砍了,等我走到地里后,才发现所有的瓜都被砍了。刀口长的有三四十厘米,短的有五六厘米,有的西瓜上还被砍了好几刀,太气人了。”王彦明说,看到一地的烂西瓜,他气得当时全身发抖,腿软得走不成路,死的心都有了。

  王某的侄子王晓朋告诉记者,家里人听说二伯(王某)家种的2亩西瓜被人砍了,都很气愤,纷纷赶到地里查看。当时二伯哭得死去活来,家里人担心他气出毛病,赶紧上前劝慰,并把老人从地里拉回家,以免他看到被砍烂的西瓜后伤心。

  “俺一家都是庄稼人,平时很少与人脸红。自从这几年家里种西瓜后,村里的街坊邻居路过瓜地时,我们都会主动招呼大家吃瓜。也不知道谁对我们家有这么大的仇气,竟然趁我不在地里,下这么狠的毒手。”王彦明说,事情发生后,他和家人想来想去,也想不出来跟谁有仇。他认为,即使有仇,也不该拿西瓜撒气,毕竟是他们一家人劳动半年的血汗。

  7月2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王某家的瓜田里,发现大量被砍烂的瓜已经开始腐烂流水,上面爬满了苍蝇和小虫子。

  据王某讲,他家种的是一种叫“美甜”的品种西瓜,再过10天左右就该成熟上市了。由于今年气候适宜,加上他和家人的细心照料,两亩瓜地的亩产都超过了万斤。按照目前当地市场的价格,2万多斤西瓜至少可以卖2万元。

  “我老伴去年摔伤了腰失去劳动能力,儿子和儿媳也没工作,两个小孙子一个上中学,一个上幼儿园,全家人都指望着两亩西瓜的收入来维持生活,没想到眼看就要丰收了,却一夜之间被人毁光,让俺一家人的希望都破灭了。”王某说,西瓜一旦被破皮,就无法继续生长,因为大量的虫子会钻进瓜中咬食产卵,使瓜慢慢腐败烂掉。这么多瓜吃不成卖不掉,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烂在地里沤肥,他想想就心疼得如同针扎。

  王某的老伴郭某说,她去年腰摔伤后,家里指望着卖掉瓜后拿钱给她买药治病呢,如今却被人一夜之间毁掉。

  二、2000个西瓜被砍烂,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犯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

  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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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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