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权利
导读:
据报道,前不久,上海一家知名卡拉OK娱乐公司因设立“最低消费”而接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通知书。有报纸发表评论对此大加赞赏,该文援引专家的看法说:设立“最低消费”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其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利。“最低消费”是一种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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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读了这篇评论,我联想起了此前的另一篇文章。福建一家合资企业在招聘时规定只招共产党员,马少华先生撰文认为,该规定是“在法律之外任意为劳动者设置用工条件”,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损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违反《劳动法》的。
一个是设立消费底线,一个是规定选才底线,“最低消费”和“只招党员”异曲同工。但对上述两篇文章的观点,我却不敢苟同。我以为,认为“最低消费”和“只招党员”损害选择权或平等就业权之说有些“莫须有”,或者说过于“偏执”。
消费前,消费者已被告知有“最低消费”(如未被告知则另当别论),愿意接受就请进,不接受完全可以走人,“选择权”不是还在消费者手中吗?那家合资企业不招非党员,非党员不是还可以选择别的单位吗?
或许有人要说,设立“最低消费”等于剥夺了低消费者选择到那里消费的权利,而“只招党员”等于剥夺了非党员到该企业就业的权利。这是对“消费选择权”和“平等就业权”理解的绝对化。法律赋予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消费任何商品、可以到任何地方消费。法律规定“平等就业”,也不等于任何单位都要向求职者敞开大门而不提任何条件。“奔驰”的普通款式也价格不菲,难道能说它剥夺了低收入者自由消费它的选择权吗?看看眼下的招聘启事,几乎每家单位都有附加的条件,如“本科以上学历”、“1.60米以上”、“本市户口”,诸如此类,公务员的招考条件甚至更加苛刻,这能说剥夺了低学历或无学历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吗?
设立“最低消费”的都是比较高档的地方。在这种所在,所消费的就不仅仅是唱的几首歌、点的几个菜,那里的环境、设施以及服务都在消费之列,而这些“软消费”是没有价格的,歌单上没有,菜谱中也没有,它只能通过“硬消费”来体现,如果“硬消费”太少,“软消费”就无从得到回报。比如到高级酒店,消费者如果只吃一碗炒米饭,却也享受高档的服务,那么,酒店不仅会因为收入太少而赔本,而且还可能因为位子被占而失去赚钱的机会,这难道公平吗?合理吗?
如果不是福利院、收容所等慈善性机构,任何单位或企业都要对要求进入者有所选择,不可能对所有“劳动者”来者不拒,有选择就意味着有条件。各个单位的情况不同,所需的人才也不同,当然要设定各自选才的条件,有的强调技能,有的看重体貌等等,都是很正常的事。
说到这里,就不能回避经营者或招聘者的“合法权利”了。作为商家(或企业),它当然有经营自主的权利,也有赢利的权利,它有权决定以某种价格出售自己的服务(或产品);作为招聘单位,它也有人事自主权,或者说用人的选择权,它有权给自己的选才设定一个自己的标准———这不是“歧视”,因为,这些权利也是法律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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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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