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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抄写价签被打 打人者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05:23:14 人浏览

导读:

案情1999年6月8日,消费者张建同女友罗某在重庆山城平价超市大渡口分店购物,发现该店的香皂品种多,价格差异很大。当他抄写香皂的价格和重量时,受到售货员的指责,要他停止抄写,并交出纸条。售货员如此做法依据是该店墙上的“规定”:“顾客永远是对的,顾客与员工

案情

1999年6月8日,消费者张建同女友罗某在重庆山城平价超市大渡口分店购物,发现该店的香皂品种多,价格差异很大。当他抄写香皂的价格和重量时,受到售货员的指责,要他停止抄写,并交出纸条。售货员如此做法依据是该店墙上的“规定”:“顾客永远是对的,顾客与员工发生争议时遵守第一条规定,商场内严禁拍照、摄像、严禁抄袭商品价格”。张建认为此“规定”不妥,欲离开该店。这时,售货员和保安抓住他的手叫他“拿出来”,并将他抵在墙上。迫于无奈,张建从包里拿出了所抄写的纸条。保安把他拉往办公室解决问题。张建反映,几个保安押着他边走边打,拖进了一间暗房,反锁房门,威胁他下跪,要求他拿钱私了。张建不服,被保安送到派出所。

张建认为他在该店购物时,抄写香皂价格是他的权利,被该店售货员、保安阻止、殴打,使他精神和肉体受到了严重伤害。1999年7月18日张建向重庆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3700元。 事发后,重庆市各大新闻媒体跟踪报道。重庆山城平价超市大渡口分店对消费者在商场被殴打表示歉意,但否认保安有强迫消费者下跪和拿钱私了的行为,并认为张建在购物时抄写商品价格违反了商场的规定,侵犯了商场的商业秘密。 调解结果 经重庆市消费者协会调解,1999年9月13日,双方达成协议,重庆山城平价超市大渡口分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张建医药、误工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000元。 评析 本案中,作为经营者的重庆山城平价超市大渡口分店有关“商场内严禁拍照、摄像、严禁抄袭商品价格”的店堂告示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店认为消费者抄录商品价格的做法侵犯其商业秘密也是不能成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场内的商品价格已明码标出,是公开信息,明显不属于商业秘密,既然不是商业秘密,消费者抄写价签的行为也就根本谈不上侵犯商业秘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张建在商场内抄写价格是合法合理的,商场不应予以干涉。 本案的争议还在于,消费者认为保安要求其下跪和拿钱私了的行为已经造成侵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商场却拒不承认有以上事实存在,因而对消费者并未构成精神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指出:“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即使商场不承认保安有强迫张建下跪和拿钱私了的行为,也可以认定重庆山城平价超市大渡口分店侵害了张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有据的。 本案中还涉及商场保安殴打、拘禁消费者的行为,对此种情况,消费者协会在帮助消费者获得经济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建议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打人者予以行政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还要呼吁有关部门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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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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