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消协代表消费者打官司
导读:
本报讯(记者 窦红梅)同样的汽车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逐一进行消费诉讼,而各地法院也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昨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能够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时,能够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比如同样因食用三鹿奶粉被侵权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仅靠单个消费者的力量维权,不仅诉讼效率低、维权成本高,而且往往难有胜算,怎么办?”北京市消协负责人说,目前,《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在修订当中。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22家维权单位的《建议函》指出,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
“由于消费者需要逐一提起诉讼,而法律条文是固定的,难免造成不同地区的法院及法官在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介绍,这就造成了很多起“同案不同判”现象。比如,同样是因为消费者购买了翻新事故车,四川一处法院判决汽车4S店双倍赔偿,在另一处法院,则是判决经营者允许消费者“退车”。
邱宝昌认为,允许消协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后类似情况可以适用于相关消费诉讼。这样一来,无论是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是对于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方观点
市消协:
各地已有突破先例
昨天,市消协负责人表示,从司法实践上看,各地已陆续有一些突破的先例。
2007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更大限度地发挥了消费者组织作为消费者“代言人”的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同样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工会组织在集体合同争议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上述相关领域和行业的有益尝试,也给消协组织探明了方向。”市消协副秘书长屈建辉表示。
法律专家:
可尝试登记诉讼制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律师介绍,在国外多个国家都有类似的诉讼代表制度,或者叫集团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法律规定,同一类型案例超过20人,可以授权给相关组织进行集团诉讼。”
葛友山律师表示,具体从操作层面来说,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还有一些律师提醒,为避免造成“部门牟利”的情况,赋予消协“代理打官司”这样的权利后,还应在实施《消法》细则等配套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消协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范围、途径,监管部门等,由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明确。
消费者:
“化零为整”节省成本
“消协、工商曾公布了很多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但一些单位至今都没能纠正,如果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类似的重大侵权事件中,根本难以撼动强势企业或单位的既得利益。”北京的孟先生说。
今年初,锦湖轮胎因大量使用返炼胶生产被央视曝光,被欺诈和侵害权益的消费者人数成千上万;三鹿奶粉等事件中,单个家庭势单力薄,举证困难,在数十个家庭发现同样问题时,执法部门最终介入调查;去年,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受理黄光裕内幕交易导致股民损失的民事索赔,而众多因内幕交易损失惨重的投资者,也只能逐一展开法律诉讼维权……
“一想到打官司费时费力,很多人都会因精力或财力不足,或者时间上耗不起,最终放弃自身的权益。”市民高女士表示。我国没有集团诉讼制度,这是一大法律缺失,因此,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显得尤为必要,“这样可以大大节省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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