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货”手机故障频发 支持退货但不可双倍赔偿
导读:
花费近万元在电器公司购机,不想高价手机三番五次出故障,消费者起疑去检测,不料结果竟然该手机是“串货”,客服中心以此为由拒绝维修。满腹疑惑的高先生了解 “串货”的前因后果后,一怒之下将电器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电器公司赔偿双倍手机款近一万九千元,赔偿因修理、退还手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两千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高先生诉称,他于2008年9月19日在电器公司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该手机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之间,多次出现故障进行修理,但仍不能使用。最后,高先生拿到诺基亚客服中心,检测结果为ASC店内拒绝,拒绝的原因是CH,即手机为串货,该手机在北京地区串号。客服中心便以此为由拒绝修理及换机。
据了解,串货行为,一般发生在各个地区之间,主要是指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通俗上的说,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称为串货行为。
串货手机也称“窜货手机”。串货手机不仅会侵害了区域代理商的权益,对消费者来说也存在诸多隐患,很可能无法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保障。为帮助消费者鉴别串货手机,手机制造商会对批发到不同地区的手机编制不同的代码,方便查处和代理商识别。
庭审过程中,高先生补充道,他从2009年5月便多次找电器公司洽谈此事,但电器公司一拖再拖。8月底,电器公司同意退此手机并进行赔偿。8月30日,当高先生拿着所有手续去电器公司办退机赔偿手续,大中电器公司在给手续照相时把购货发票拿走,并借以手机没有发票为由,不予办理退货。
电器公司辩称,双倍赔偿以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我公司在卖手机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同意双倍返还。此外,手机非大件商品,所以不同意给付原告修理、退还手机期间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电器公司购买诺基亚手机后,手机确实多次出现故障并自费维修。2009年5月,手机再次出现故障,原告去诺基亚客服中心检测,结果为ASC店内拒绝,即该手机在北京地区串号,导致服务商拒绝修理及换机。原告根据诺基亚“三包服务”到被告处更换手机,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三包服务”中关于“自购机之日起一年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由购机处销售者负责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的承诺。
法院认为,原告高先生与被告电器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地买卖合同。高先生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手机出现故障,同时因为商品本身存在受限瑕疵,客服拒绝修理、退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高先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要求电器公司退还手机价款,同时高先生应将手机返还电器公司。
此外,对于高先生主张的手机价款两倍赔偿请求,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电器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不予支持。高先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修理和退还手机过程中存在经济损失,故法院也不予支持。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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