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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23:55:46 人浏览

导读:

【消费维权】打假工作存在的问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社会风险成本低。综合考察,中国法律中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方法,在力度上并不大,而且在执行时由于诸多原因,大量存在着罚款数额偏低、以罚代刑的现象,再加上中国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使行为者能很快实现风

  【消费维权】打假工作存在的问题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社会风险成本低。综合考察,中国法律中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方法,在力度上并不大,而且在执行时由于诸多原因,大量存在着罚款数额偏低、以罚代刑的现象,再加上中国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使行为者能很快实现风险转移,如转移场所或再申办执照从事造假。可见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风险成本很低,不足以使行为者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并永远无法东山再起。

  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合作,执法不力。参与打假的政府职能部门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烟草专卖、卫生、公安等。职能交叉,职责不明,形不成整体合力,缺乏明确的打假整体规划和综合打假目标,甚至有的部门为各自的利益互相干扰,影响打假力度。设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打假工作协调小组”(简称“打假办”),大多属于临时性的联合机构,组织协调能力不强,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消费者和受害企业的打假成本高昂,缺乏奖励机制。没有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广大社会公众,因为受“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的影响,其参与打假、进行举报的积极性无法得到有效的激发;对于那些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以及在打假过程中耗费的交通、通讯、鉴定等费用,常常使单个消费者力不从心,无力承担。同时,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庸之道、息事宁人的观念积淀甚深,这种自认倒霉的心理对假冒伪劣商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放纵的作用;就受害企业而言,由于主动打假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缺乏法律手段的配合,单个企业在对付大规模的假冒伪劣活动常常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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