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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与说明书标注不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00:45:47 人浏览

导读:

8月20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东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老张货款3178元,赔偿货款3178元及检查费318元。今年1月,老张逛商场时在东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款黑色纯牛皮拉杆箱,价值3178元。回

  8月20日上午,山东省东营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东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老张货款3178元,赔偿货款3178元及检查费318元。

  今年1月,老张逛商场时在东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款黑色纯牛皮拉杆箱,价值3178元。回家后,老张拿出说明书与原物对照,发现拉杆箱大部分是人造革。随后,心存疑虑的老张带着箱子到山东省皮革工业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表明拉杆箱只有正面是牛皮,其余部位全是人造革。一气之下,老张以商场掺假欺诈消费者为由与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无奈之下,今年6月,老张一纸诉状将该购物广场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东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辨称,原告购买商品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恶意诉讼,获取不当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拉杆箱的合格证上注明材料为牛皮。而经鉴定,所售皮箱后大面及侧墙为人造革,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其说明中的质量状况存在差异。被告没有如实说明商品的真实质量信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购买商品的价款加倍赔偿所受到的损失,依法有据。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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