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侵权 > 网购侵权 > 首部电商法草案看点

首部电商法草案看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02:57:05 人浏览

导读:

电商越来越普遍,网购电商纠纷也越来越常见。昨日,我国首部电商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一以来,网购纠纷缺少法律监督的空白将得到解决。现在我们就来抢先看看此次电商法草案的几个看点内容。...

  电商越来越普遍,网购电商纠纷也越来越常见。昨日,我国首部电商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一以来,网购纠纷缺少法律监督的空白将得到解决。现在我们就来抢先看看此次电商法草案的几个看点内容。

  针对消费者维权环节

  1、担保机制

  草案鼓励电商第三方平台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商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双方应当就这一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适用和退换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2、草案还鼓励建立电商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针对网购个人信息保护

  要求电商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损毁。

  一旦发生问题,经营主体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商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

  要求对进入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审查登记、检查监控,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制定交易规则等。

  电商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草案还规定,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快递延误、丢失、损毁获赔将有法可依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子支付保障规定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同时,应对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违反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删除差评、骚扰威胁交易对方将遭重罚

  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

  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符合条件小规模经营免工商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

  针对网络刷单

  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的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及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

  针对开网店征税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