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纠纷维权 > 维权纠纷案例 > 消费者维权案例分析

消费者维权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5:50:51 人浏览

导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提问: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要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这种行为对吗?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见促销员侵犯了小周在消费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

  提问:超市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是否可以索要双倍赔偿?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我国民商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是补偿性赔偿本条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为《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重复和肯定。

  ■ 相关链接:

  律师教您消费维权和劳动者维权

  在您消费的过程中,如果遭遇权益侵害,时常遇到维权障碍,维权成本高,维权过程漫长的困扰。如何能够快速维权,律师向您支招。找准侵犯权利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书面寄送信访投诉信,是维权的有效途径。

  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信访投诉后的60天内应当处理。而且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投诉机关不按规定履行信访答复职能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信访人有权状告行政机关要求其限期予以答复。所以,在遭遇例如培训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纠纷时,您不妨一纸信访投诉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让行政部门介入处理。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信访投诉事项的职责要求下,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压力下,您的维权道路会相对平坦、顺快。 >>全文

  网络购物出现问题如何维权

  我在去年5月份在网上某电讯买了一部手机,店家承诺保修期为一年。年底手机出现问题,寄给卖家检测后说CPU的字库坏了,要收费4百元。我觉得在保修期内维修应该免费的,但是卖家却说这是特价机只保修3个月。我想咨询律师,在网络购物消费如何进行维权?谢谢!

  法律快车律师: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请求,否则诉讼程序无法启动。然而,网络购物的跨地域性和隐蔽性,使实际操作困难重重。一般消费者知道的可能只是一个银行账号和收款人,却无法查明这个账号背后的详细资料。 >>全文

  关于汽车消费的维权问题

  前几年我经营生意还算过的去,赚了一些钱,今年老婆要生宝宝了就买了一辆私家车方便出行,但是发现买了不久车子就出现故障,咨询大家,我如何进行汽车消费维权?

  法律快车律师: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汽车或接受有关汽车的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可以采取自行协商、他人调解、行政、仲裁诉讼等手段来合法维权。现对此作简单介绍如下:

  一、自行协商

  自行协商是指当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自行同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交涉,并要求其承担有关责任。 >>全文

  错卖商品商场无权收折旧费

  案例:山东省宁津县一家家电商场新年搞促销,一款原价为6600元的15英寸液晶电脑,竟然标出4050元的低价。消费者金先生觉得非常合算,当即买下一台。事后,营业员发现因自己粗心大意,更换标签时误将4850元写成了4050元。家电商场找到金先生要求补足差价。金先生认为商品错买自己没有过失,补足差价后不合算,要求将电脑退还。商场答应了他的请求,但要其承担折旧费。金先生不肯,将家电商场诉至法院。

  结果: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金先生退回电脑并放弃经济损失索赔,商场放弃收取折旧费。 >>全文

  消费维权:中消协6大维权案出炉

  近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共同推选出了2009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前夕,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栏目,邀请消费维权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对这六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公开点评。

  向“中午12点退房”说不

  中午12点结账退房,这是宾馆饭店业沿袭多年的一条行规,虽然这样的做法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不便,但多数宾馆都会以国际惯例为借口,不愿作出改变。2009年,这个沿袭多年的行业惯例终于有了松动的迹象。 >>全文

  摸奖卡引纠纷 消费者索赔

  2008年10月29日,邹平县消费者胡某从正在搞10周年店庆活动的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按商场规定参与了现场抽奖活动,并抽到了标有“5999元电视机一台”字样的刮奖卡一张。

  当胡某拿着刮奖卡到柜组领取电视机时,该商场人员称,刮奖卡的意思是指消费者可以5999元的店庆优惠价购买一台6999元的电视机,而不是奖给一台5999元的电视机。胡某对此不能接受,认为该商场有欺诈行为,投诉至山东省邹平县消费者协会。 >>全文

 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page]法律快车专题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