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货物被他人冒领,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
导读: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越来越方便我们的生活,网购也成为日常生活中我们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交易,消费者维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当我们网购的货物被他人冒领时,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一家电子经营部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已付清,运输方式为卖家包邮。同日,卖家发货,该货物于5日后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某多次与电子经营部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李易桐律师分析】
一、卖家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赔偿。
根据杨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买台电脑使用,但由于快递公司的过错致使杨某没有收到货物。而在本次买卖合同当中,杨某已经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货款,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卖家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杨某履行交货的义务,因此,卖家违约,杨某可以要求卖家进行赔偿。
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虽然丢失货物的责任在快递公司,但杨某并不能要求快递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因为合同只能约定签订合同的各方,而不能对合同各方以外的其他方产生约束------即合同的相对性。由于杨某与快递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能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网购纠纷在哪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卖家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位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的运输模式为包邮,因此,杨某在维权起诉时,可以选择卖家所在地或者自己的所在地。
需要注意一点,若运输的方式不是卖家包邮,而是自付邮费,则案件的管辖就会发生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自提方式的,已提货地位合同履行地。而自付邮费则属于消费者自己提货,合同履行地也为卖家所在地。消费者维权就只能选择卖方所在地。
【李易桐律师简介】
李易桐律师,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李易桐律师办理几百起各类案件,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及信赖。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各类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侵权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及法律顾问(多年来一直担任哈尔滨发电厂、哈尔滨游乐园、黑龙江省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山行服等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等。
李易桐律师电话:0451-51907555,手机:15124561555,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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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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