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维权知识 > 消费维权时效 > 消费维权的重时效

消费维权的重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12:56:42 人浏览

导读:

刘先生于2005年7月7日在珠海移动某营业厅购买了摩托罗拉A780手机一部,随机配有电池两块,蓝牙耳机一副,充电器一个以及数据线。刘先生使用不到一年时间后停止使用该机,将手机及配件存放在手机包装盒中,存放家中保存。2007年10月份,刘先生拿出手机打算继续使用时,

  刘先生于2005年7月7日在珠海移动某营业厅购买了摩托罗拉A780手机一部,随机配有电池两块,蓝牙耳机一副,充电器一个以及数据线。刘先生使用不到一年时间后停止使用该机,将手机及配件存放在手机包装盒中,存放家中保存。2007年10月份,刘先生拿出手机打算继续使用时,却发现其中一块电池变得滚圆滚圆的,几乎要爆炸,而且手机的手写屏和部分按键毫无反应。刘先生与该营业厅交涉,该营业厅工作人员认为产品已过三包期,拒绝免费维修或更换。

  笔者查看了刘先生购买手机时的协议、发票、保修卡和手机及其配件等实物,并向刘先生了解了购买时的情形,发现了如下问题:

  1、 无论是购机协议还是质量保修卡,都只填写了手机主机的机身码,对手机的配件如电池都没有标注,甚至连是否有这些配件、有多少都没有写明。

  2、 2005年7月7日购机,2007年10月份才发现问题并与销售商交涉。当然,中途实际上有近一年的时间没有使用该手机。

  3、 几乎要爆裂的那块电池包装上有摩托罗拉的英文商标,但没有销售商的标签,没有生产地址。电池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5年3月13日。

  笔者认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主机的三包有效期为一年,电池为六个月,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由于购机日期是2005年7月7日,手机的实际交付日期为2005年7月8日(购机次日刘先生有过一次换机),这两个日期距2007年10月份均已远远超过了一年和六个月的三包有效期。尽管刘先生实际使用手机不到一年时间,但因三包期限是以开具发货票之日为起点计算,而不是以机主实际使用的时间为计算依据,因而,手机及电池的质量问题均不能得到销售商或生产商的无偿售后服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