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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大促严禁格式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12:34:52 人浏览

导读: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就类似双十一双十二的网购促销活动出台新规,新规严禁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新规对格式条款限制的具体...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就类似“双十一”“双十二”的网购促销活动出台新规,新规严禁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新规对格式条款限制的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解析】

  新规对于消费者此前在参与网购促销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霸王条款”,此次《规定》明确指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网购格式条款的相关知识:

  (一)《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又称一般交易条款、标准条款,依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网上购物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格式合同,是通过网络在电脑屏幕上显示出来并由消费者通过点击页面上相关按钮表示同意而缔结的。它是一种特殊的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网上购物合同就属于此处的“电子数据交换”,又称电子合同,是一种由电脑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是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所以网络购物合同在法律上,它是一种合同。

  依据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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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的三种效力:

  首先,提示性、道德性的约束条款合法有效,这类条款并不会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其次,管辖条款、定价条款、不承诺担保条款等,属于如果明确提示后用户同意则生效的条款。这些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减轻或免除了电商的责任。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越不利,电商的提示义务就越重。

  最后一类是违法条款,如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比如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还有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等等,一律视为无效。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网购促销新规解读

  ■电商不得虚构成交量和用户评价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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