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促销新规规定第三方平台哪些义务
导读: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促销新规,即《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并于下个月初施行。网络促销新规对第三方平台的义务作了怎样的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本文整理介绍。
第三方平台即是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以下简称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指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新规规定的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具体列为以下几点:
(一)第三方平台应作为
1、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即电商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并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2、检查监控义务。对促销电商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3、公示告知义务。第三方平台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
4、查验虚构交易的义务。第三方平台应当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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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是指,网购促销中,电商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关于其销售商品的销量、经营者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好评度评分、删除不利评论等有助于其产生商业利益、妨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第三方平台的不应作为
第三方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三方平台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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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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