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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如何规定格式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21:54:5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不少消费者都会遇到商家所设定的格式条款,又是我们所称的霸王条款。而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是我们消费者都赞许的条款,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

  核心内容:不少消费者都会遇到商家所设定的格式条款,又是我们所称的霸王条款。而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是我们消费者都赞许的条款,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有关格式合同规定

  (一)背景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在缩短缔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加速交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重点必然落在自身利益的维护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一些行业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局部利益出发制定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利多加限制,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1996年7至9月,中消协联合北京上海、天津等25个市消协对燃气供应、电力供应、自来水供应、住房等7个行业开展“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了有关结果。

  2003年—2005年,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开展了对电信、商品房、汽车、保险、金融、邮政、交通运输、物业、旅游、中介服务、商业、教育、农资销售、以及水、电、气、暖等公用服务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点评意见发布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并取得积极进展。一是推动有的行业出台了规范性指导意见。二是部分地方出台了格式合同监管办法,三是一些省市制订了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四是企业、行业受到震动,进行了自查和整改。五是点评活动得到消费者的大力支持,有些消费者还就发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进行自发抵制,使有关条款被废除。

  2011年,中消协接受央视采访,针对商业机动车保险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连续进行推动,促使保险行业修改了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

  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中消协联合地方消协针对有关智能手机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推动涉评企业修改了条款内容。

  通过开展点评活动,我们发现,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定格式条款时,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二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自己免责。还有的则将合同中属于双方约定的条款事先填好,签定时不容协商。这种情况在各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最为常见。四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一些商场、超市在开展各种促销活动中,都不忘声明“本公司具有活动最终解释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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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解读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要点] 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三)案例

  1、重庆市某洗衣店所列《顾客须知》称:“在洗涤过程中造成拉链、扣子及装饰物、装饰品损坏,不在公司赔偿范围”。(逃避应尽义务)

  2、河北省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权利义务不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

  3、广东等地一些移动电话服务协议中称:“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其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公司索赔。”(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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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某大酒店在《游泳卡说明须知》中规定:“本游泳馆有权随时终止使用此卡”。酒店通过格式条款扩大自己的解约权利,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随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5、某宾馆在《旅客住宿须知》中规定:“旅客退宿时,携带私人物品必须经服务员清点后,开据物品出门证交门卫接待员”。该规定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人格权。(扩大经营者权利)

  6、一些经营单位超越权限,擅自罚款。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乙方(消费者)不按期缴纳费用,10日后物业管理公司将对其停止服务(停水、停电)直至缴清,拖延缴纳有关费用每天加收1%滞纳金”;“凡违反本公约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1000元罚款”。(扩大经营者权利)

  7、有的饭馆贴出“店庆酬宾,饭菜五折优惠,吃多少送多少。”实际上“饭菜”中并不包含海鲜、酒水。(模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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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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