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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消法公益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16:41:2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专家们都关心2013年修订新消者权益保护法,专家们都对新消法全文作了解读。其中专家们就最新消法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部分商品举证责任倒置和消协的性质和作用说出自己看法。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起来,希望能够帮助你解读新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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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1、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中国应把赔偿诉讼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说,在消费者领域,特别是大规模的、受害人不特定的、小额分散性的这些权益损害赔偿,如果让消费者自己去主张,诉讼成本太高消费者不会有积极性。比如三聚氰胺事件就应列入公益诉讼,消协可以对造成死亡的、肾摘除的、造成一般伤害经过治疗会康复的,根据不同的伤害情况提起诉讼,代表不特定的人群。最后根据法院判赔数额对号入座领取赔偿金,这在中国还是很有价值的。

  姜天波指出,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新民事诉讼法和新消保法先后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新消保法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衔接,细化了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公益诉讼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协会免费替消费者打官司。这不仅减轻了消费者的诉累,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难,而且消费者协会并不从中分享任何利益;二是消费者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指出,新消保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者维权难提供了法律支撑,不仅排除了消费者解决耐用商品等争议的举证障碍,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起诉,方便了消费者维权,而且从实体上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也为人民法院解决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大武器。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一要坚持重典治乱。全面贯彻实施新消保法的精神,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不诚信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二要降低维权成本。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尽量减、缓、免其预交的诉讼费。三要提供诉讼便利。四要实现快审快结。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过去,针对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协组织大多通过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进行,今后中消协和省级消协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申请禁止,将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新《消法》原则性地确定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但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胜诉后消费者如何获赔、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还有待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明确。

  亮点2、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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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指出,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作出过难以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新消保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本来应该由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经营者,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将产生重大影响,提高消费者胜诉的几率。因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产品的瑕疵所在,但经营者对自己产品瑕疵却比较清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提起诉讼后,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张进先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两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二是除了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希望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谈及对耐用商品“瑕疵”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郝作成以机动车为例做了解释:消费者发现的“瑕疵”不仅包括不具备商品标示的性能和标准的情况。也包括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

  “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服务,由于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比较困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认为,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亮点3、充实消协力量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指出,为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难的问题,新消保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即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它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护性等特点,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本质区别。新消保法在充分考虑消协成立30年来维权工作的情况以及近些年来消费维权过程中特点的基础上,对消费者维权工作以及职能进行了重新界定,对其赋予了一些新职责:一是在首项职责中增加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职责;二是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职责;三是修改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职责;四是增加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应当说,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保证了下一步各级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针对新消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姜天波进一步解释说,消费者协会正常履行职能,通过开展比较试验、调查研究等方式,获得客观公正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向公众介绍、向消费者提供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以公益的形式介绍商品,是消费者协会组织本身一项重要的职责,也是消保法赋予消协的职责。向消费者提供客观消费信息,不仅方便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也有助于更好地扩大消费,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助推作用。从消协组织本身来讲,下一步将根据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严格要求各地消费者协会在做比较试验的时候,继续坚持不接受任何企业的捐赠,不向任何企业收取费用,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真正把比较试验做得让老百姓满意、放心,落实好新消保法的各项规定。

  为您解读新消法内容:

  ■ 新消法全文 明年315实施

  ■ 新消法修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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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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