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生产销售农药损害案
导读:
1998年4月21日西河镇两河村廖顺华、叶发等55户村民集体向龙泉驿区消委会和西河分会投诉。他们于98年3月底至4月初,分别在西河镇玉林种子经营部购买了成都施特优化工厂生产的“果旺”牌吡效隆强力座瓜灵,为67.4亩西葫芦瓜受粉,施用后发现每株第1——3棵西葫芦瓜遭受药害,有70%的西葫芦瓜腐烂无收,要求赔偿损失。
区消委会、西河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会同区农业局植保站、蔬菜站及时调查取证,在调查调解中厂方以“该农药没有质量问题,是农民使用不当所致”为由不予解决。区消委会、农业局于98年5月11日将该农药送四川省农药检定所鉴定证明,“该农药,一是未经农业部药检所备案,属擅用商品名称;二是使用对象超范围,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条的规定,由此引起的药害损失应由厂家和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区消委会根据《消法》第11条规定,5月27日召集厂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调解,经反复协商,由化工厂赔偿西河镇两河村廖顺华、叶发等55户村民经济损失1.348万元。由区农业局给予厂家1000元和经营者1350元的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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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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