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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1 04:00:25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消费者来说,产品的选择越来越高端。这就导致了经营者需要在各个方面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保障它们的权利。我们都知道凡是都具有两面性,那么,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呢?我相信你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对于消费者来说,产品的选择越来越高端。这就导致了经营者需要在各个方面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保障它们的权利。我们都知道凡是都具有两面性,那么,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呢?我相信你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1、遵守法律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具体讲就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法律是经营者进行经营行为的最基本义务,也是经营者相应权利得以受保护的前提。

  2、接受监督义务。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消费者的监督,经营者也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由于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强势主体,其行为容易侵犯弱者利益,受消费者监督也是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力量,有利于保护弱者,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持续稳定健康有序的进行。对于经营者的监督包括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一般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属于狭义监督,广义监督还包括相应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机构的监督。

  3、保障安全义务。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首先,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次,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再者,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信息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首先,经营者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也不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其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再次,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置于醒目位置;又次,经营者应当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包装或说明上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对于即使承租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也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真实姓名和标记。提供真实的信息,才能保障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消费行为,满足消费需求。

  5、出具单据义务。

  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如:发票、车票、门票等),经营者必须出具。出具凭证或单据既可以反映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也有利于国家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可以反映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关系,即可以反映出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6、质量保证义务。

  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保证的义务;对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一般应当保证在消费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其所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这就是说经营者应当保证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具有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同时对自己的宣传应当与实际质量相符。

  7、售后服务义务。

  提供有效售后服务的义务;对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既是对一次买卖行为的完整履行,也是提升经营者良好形象的阶梯,同时更重要的是对消费者的负责。

  8、公平交易义务。

  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进行交易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要求,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单方面加重消费者义务。对于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所列内容的,一般其内容无效。我国《合同法》对此些内容也作了相应规定。

  9、尊重人格义务。

  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首先,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也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必要时可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再次,更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根据《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细言之,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张新宝教授认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

   三、安全保障义务约定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父母亲必须保护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尽管理论上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但是从中国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却没有(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因此将中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模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这个法律问题。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性是经营者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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