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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广告新规:禁用“名校学区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3 13:28:27 人浏览

导读:

最新修订的《广告法》于去年9月1日实施,而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将于明日实施,该《规定》明确名校学区房禁用,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

  最新修订的《广告法》于去年9月1日实施,而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将于明日实施,该《规定》明确“名校学区房”禁用,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注明规划配套设施

  不少开发商为突出地理位置优势,抓住周边配套或规划作为卖点。规定对此明确提醒,“广告中涉及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的,不能作误导宣传。”也就是说,广告应直接、清晰说明周边建设、规划情况,模糊用语比如“10分钟到观音桥”等描述视为违规。

  不得含有升学承诺

  规定提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也就是说,消费者看见“名校学区房”等承诺性、暗示性广告,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

  明示实际售价期限

  广告中打着“最低售价XXXX元起”,吸引消费者前来询价,今后也属违规。规定中提出,广告语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有效期限。地产广告必须说到做到,让消费者用广告承诺的价格买到房子。此外,广告语中不能采用“风水宝地”等类似词汇。

  最高罚款3万元

  规定提出,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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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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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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