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养父子间的房屋纠纷
导读:
事由:2000年,膝下无子的范先生收养了贵州籍20岁男子小王为子,办妥了各类收养手续。2003年,为给小王置办婚房,范先生将老屋翻新,在宅基地上建立了一幢三层小洋房。小王婚后喜得贵子,范先生本以为自己就此能过上安享晚年的日子,孰料,近几年小王染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频频伸手向家里要钱,不给就拳脚相向。陷入失望的范先生于2010年7月上诉法庭,要求解除与小王的收养关系,范先生胜诉。但近期,小王将范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房屋,小王认为,新房是双方在父子关系时建的,尽管建房报告署名范先生,但这也属于家庭的共同财产。
为此,范先生致电本报询问:房子该不该分给小王?记者就此事走访了相关律师。
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唐海强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了两层法律关系:一、收养形成的养父和养子的收养关系;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争议的焦点在于在解除领养手续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本案范先生与贵州籍20岁男子小王办理了收养手续,即在法律上形成了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即小王具有赡养范先生的义务。而养子小王顽劣成性,游手好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范先生通过诉讼解除了收养关系。两者在法律上不不存在任何关系。
其后,小王认为新房是双方在父子关系时建的,尽管建房报告署名范先生,但这也属于家庭的共同财产,从而要求分割房屋,其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制度,没有像商品房一样具有产权证书。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时,因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本案中范先生的房屋为翻新房,因此,要看地基审批表和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的人员。如果记载的是范先生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房屋就是范先生的,小王无权主张。如果在地基审批表和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有小王的名字,那么小王就有权分割房屋,并可在房屋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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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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