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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费者协会20年工作纵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2 09:37:05 人浏览

导读:

20年,弹指一挥间。20年,风雨维权路。在历史的长河中,20年转瞬即逝,然而,对天津市的各级消费者协会来说,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过去的20年,也是实实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20年。20年来,天津市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共接待消费者投诉

  20年,弹指一挥间。20年,风雨维权路。

  在历史的长河中,20年转瞬即逝,然而,对天津市的各级消费者协会来说,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过去的20年,也是实实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20年。20年来,天津市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共接待消费者投诉200万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30余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20年只是一个开始,漫漫维权之路还在继续。回首过去,总结经验,是为了更好地开创未来。

  在纪念天津市消协成立20周年的日子里,让我们重温历史,感怀过去的日子里天津市消协曾经经历过的一切,并从中汲取新的力量,把天津市消费维权工作做得更好。

  健全组织

  撒下消费维权天罗地网

  1989年12月21日,对于天津的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值得永远纪念的日子。

  改革开放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及服务行业中诸如假冒伪劣、短斤少两、硬性搭配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在此背景下,各地消费者协会纷纷成立。

  1987年,天津市工商局向天津市政府提出报告,成立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天津市政府很快批示同意。1988年5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筹委会成立。由工商、标准、计量、物价、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企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和新闻单位共43人组成。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一开始便步入了法制化轨道。1989年10月11日,天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一致通过了《天津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1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这一刻,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承担起了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历史重任,揭开了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新的一页。

  1990年2月5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尽快建立区县消费者协会的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尽快建立本区县消协,对区县消协的编制、经费、办公用房、干部配备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后,在波澜壮阔的历史变革中,天津市各区县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桥梁作用。

  目前,天津市19个区县都已建立了消费者协会。此外,为了把消协组织延伸到最基层,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还积极推进“一会两站”建设,截至2008年底,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159个,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4898个,100%覆盖全市城乡。

  2008年11月1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市消协第三届理事会领导机构,理事会代表广泛,由相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科研机构、企业、区县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等113个理事单位、145名理事组成,还选举出由55个常务理事单位58名理事组成的常务理事会。

  把握利器

  履行消协法定职能

  受理投诉、消费教育、消费调查、比较试验、消费警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的法定职能,已成为天津市消协消费维权工作的利器。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之一。天津市消协系统高度重视消费者投诉工作,20年来,全市消协系统接待消费者投诉和咨询总数达200万人次,受理投诉30余万件,直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为了更好地掌握热点投诉情况,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制定了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投诉形势汇报制度,这些投诉形势汇报及时向行政机关提供了决策参考,向企业提供了反馈产品信息,也向消费者提供了消费预警。多年来,圆满解决了储蓄变保险、供热温度5年不达标、收割机农忙时出故障等多起影响较大的群体投诉,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消法》规定,消费者协会职能之一便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0年来,天津市消协按照全面性、便利性、多样性、指导性原则,针对正确消费观念、权利意识、消费科学知识、先进消费文化等教育内容,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举办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栏、专题节目,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教育;创办报纸、出版刊物,举办展览直观地进行消费教育;举办消费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消费教育,为培养科学、文明、理性消费者做了大量工作。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者遇到的各种问题,更好地向消费者提供消法信息咨询,从2009年6月开始,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共同举办“每月3·15咨询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高吉胜表示,天津市是首个推出“每月3·15咨询日”的城市。“消费者的参与热情高,活动效果比较明显,在取得经验后,将逐步向全市推广。”高吉胜说。

  《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于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的职能。天津市消协成立以来,主动组织或多次应邀参与有关政府机关依照职权开展的对商品、服务的调查和监督。20年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及区县消协先后与天津市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等部门合作,联合对彩色胶卷、化妆品、商品房、家电、农资、家装建材、汽车、电脑等商品以及供热、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公交、物业、医疗服务、邮政、墓地殡葬等领域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开展了多次专项摸底调查,并向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提出建议,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比较试验是检验商品质量优劣的重要手段,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十分重视比较试验的作用。 20年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先后对饮料、压力锅、丝袜、牛奶产品、大豆转基因成分、酸牛乳、面粉、无淀粉火腿肠、毛巾、不锈钢厨具、卫生巾、毛绒布制玩具、婴儿奶粉、“油汀式”电暖器、袋装鲜牛奶、电热开水瓶等商品进行了比较试验,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通报试验结果,为消费者购买优质商品提供了依据,促进企业提高商品的质量,也为执法部门查处不合格产品提供了参考。

  发布消费警示是对消费者进行消费引导的有效手段。通过消费调查、比较试验或者消费者的集中投诉,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现热点问题都会及时通过媒体发布消费警示,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消费资讯。比如网上消费兴起以后,针对出现的问题,2003年天津市消协发布了《当心话费、购物、感情等三类网络消费陷阱》的警示;2008年,在天津集中出现了以各种诱人的优惠措施,上门推销IP长途电话卡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之后,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慎购上门推销的诱人电话卡》的消费警示;针对近期名人代言广告屡屡涉嫌虚假宣传的现象,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又发布了《名人代言商品不等于“明星质量”》的消费警示。这些消费警示都契合消费投诉的热点,为消费者理性消费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通力协作

  整合消费维权资源

  近年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在协调各方维权力量,整合消费维权资源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尤其是在发起或组织消费维权跨地域合作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具体的工作,整合了各地消费维权资源,提高了消费维权工作的创新能力和整体效应。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03年1月15日的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工作报告上提出,所谓整合消费维权资源就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机构内部的资源机制整合成一个有机有效的运作整体,确保上下联动,协同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整体优势,取得维权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随着旅游购物、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远程消费越来越多,异地消费投诉也随之增加,异地消费维权难成为困扰众多消费者的问题。这不仅挫伤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也阻隔了地域双方的贸易流通渠道,影响了双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有鉴于此,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不断寻求异地维权合作之路,开通了跨地区消费维权的快速通道。2001年3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签署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处理异地投诉,共享消费信息,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消费维权区域联合体。之后,四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多次开展活动,比如,在2007年1月10日,公开点评餐饮行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指出其根本要害在于酒水暴利,呼吁消费者抵制这种价格联盟。

  环渤海区域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已经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环渤海地区三省两市的经济发展逐渐呈现一体化和区域化的特征。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遇到的跨地域消费问题也越来越多。2006年3月10日,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环渤海五省市的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在天津市共同发表了《环渤海经济区域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宣言》,今后环渤海五省市消费者协会将进一步加强联合联动,对区域内发生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联合公告披露,共享工作动态、投诉信息等情况。

  近年来,天津、深圳、香港、澳门四地间市民跨区域旅游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随之增加。为了方便消费者的消费投诉能够及时得到解决,2007年9月23日,由天津市消协发起,天津、深圳、香港、澳门四地消费者协会签署了“津深港澳合作维权协议”。从此,四地中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都可以得到快速受理解决。这样将有效解决消费者异地投诉的诸多不便,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近年来,消费者组织跨区域合作越来越广泛,早在2007年,天津市参与成立了“15城市消费者组织合作体”;在此基础上,2009年11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又成为“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之一。天津市消费者在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消费时将可以享受“异地消费、本地投诉”服务。

  2006年5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形势,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组织在滨海新区发展中的作用,推进滨海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创新新区消协的工作方式和机制,2007年3月,滨海新区范围的塘沽区消协、开发区消协、汉沽区消协、大港区消协、东丽区消协、津南区消协共同发布“滨海新区消费者维权联合宣言”。宣言内容之一就是,开展滨海新区内跨区域的投诉,由受理的消费者协会负责移转至有管辖权的消费者协会。从此,滨海新区消费维权工作也开始了新的融合。

  —— 结语 ——

  肩负新使命 迎接新挑战

  20年风雨兼程,回顾天津市消协走过的每一步,天津市消协与天津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共同成长的经历令人鼓舞,令人自豪。

  2006年5月,国务院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天津的发展有了新的起点。2008年11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正式成立。天津市消协秘书长高吉胜向记者介绍,今后一个时期,天津市各级消费者组织将继续抓好受理消费者投诉等工作,着力解决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继续深入做好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工作;继续全面维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积极提请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继续抓好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在全社会倡导健康向上的消费方式和消费维权理念;大力倡导和推进可持续消费的消费模式,同时认真抓好消费者协会自身建设和工作创新,不断提升消费维权能力。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下,在天津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天津市各级消费者组织也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将肩负新的历史使命,继续迎接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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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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