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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旅游与旅行社有纠纷怎么维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03:23:25 人浏览

导读:

年中秋国庆小长假将来临,国庆跟团出游都会与旅行社打交道,当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旅客应该怎么维权?旅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维权的有力证据,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检查旅游合同条款,尽量避免纠纷...

  中秋国庆小长假将来临,国庆跟团出游都会与旅行社打交道,当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旅客应该怎么维权?旅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维权的有力证据,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检查旅游合同条款,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若旅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找旅行社索赔,索赔不成的,搜集证据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常见的旅游纠纷种类

  1、游社单方违约

  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这时旅游者要将预先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和为获得该项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相关单据留存。

  2、游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旅游者通过拍照、摄影记录服务质量“缩水”情况。

  3、游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旅游者需要丢失、被窃的物品列出清单,对损坏的物品拍照。

  4、游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旅游者要取得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5、游社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旅游者取得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

  6、游社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二、与旅行社的索赔程序

  旅游者可先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者请求赔偿可向旅游质监所递交写明下列要件的赔偿请求书:请求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侵权旅行社的名称、参加旅行团的团名及出发日期;赔偿的要求及理由;有关证据材料。质监所接到投诉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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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符合条件的赔偿请求,质监所应要求侵权方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主动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对协商处理失败的,质监所应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责成侵权方对游客进行赔偿,或直接动用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游客进行赔偿。

  如果旅游者对质监所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质监所所属旅游局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旅游纠纷责任主体的确定

  旅游纠纷中有旅游者、旅行社、地接机构、转包旅行社和致旅游者损害的第三方等多种关系,无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是那一方,均可将最初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告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四、旅游纠纷诉讼地管辖

  旅游是旅行社制定的旅游产品,按照《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旅游纠纷在旅游合同(销售)签订地、造成旅游者损害地、旅行社的公司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可以就旅游纠纷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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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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