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有哪些
导读:
对于生产者而言,只要是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销售者而言,视其过错而承担责任,如果出现了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有哪些。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有哪些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有关产品质量行政监督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例如,按照本法“罚则”一章中的规定,对生产、销售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外,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法律规定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及刑事处罚,都统一在刑事法律中作出规定。刑法第三章中专门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对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构成及应给予的刑事处罚作了具体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同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即销售者违反其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义务的,构成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违约属于违约的民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关于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本法关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规定。例如,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有关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法律规定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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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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