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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奶粉管理新规四亮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07:10:25 人浏览

导读:

9月2日,备受关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对在国内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新规的四个亮点分别是一个配方只生产一种产品、或将限定企业申请配方数量、...

  9月2日,备受关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对在国内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新规的四个亮点分别是一个配方只生产一种产品、或将限定企业申请配方数量、注册证书有效期仅5年和使用进口原料需标真实产地,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一个配方只生产一种产品

  所谓注册制,即要对奶粉的配方进行注册,这意味着我国对婴幼儿奶粉的管理上升到药品的级别。要求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其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配方注册,食药监总局对申请注册配方的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进行核查和审评后,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

  根据征求意见稿,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限定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

  二、或将限定企业申请配方数量

  与此前传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最大不同是,对企业申请配方奶粉的数量,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两个不同的方案。

  方案一与此前传闻一致,就是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可选择性成分应当相差6种以上,并有科学依据证实。

  另一方案则是直接限定企业申请配方数量: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并有科学依据证实,每个企业不得申请注册超过5个系列15种产品配方。

  三、注册证书有效期仅5年

  征求意见稿显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在60个工作日前申请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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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有6种情形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就不予再注册。包括: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企业在产品配方批准注册后未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产品配方注册的产品一年内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中出现2次以上不合格的;企业未能保持生产能力、研发能力和检验能力的;企业未如实记录配方注册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的;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使用进口原料需标真实产地

  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标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更为严苛的规定:

  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料表中食用植物油的标注,要求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品种名称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另外,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转基因原辅料的,应当按照规定标示。标注使用进口乳粉、基粉等原料的,应当标注原料真实产地。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等模糊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更值得注意的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命名和标签还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检验机构等社会组织推荐或监制等;非转基因字样;零添加字样。

  当前,羊奶粉正逐渐成为乳粉行业的新宠,对此,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为羊乳(粉)的,产品名称可标注为婴幼儿配方羊奶粉,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明每100g产品中羊乳(粉)所占比例,以及乳清蛋白粉来源。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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