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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08:06:1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保监会对外公布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从这些银行违规展示保险宣传材料,利用VIP客户理财沙龙夸大收益,无正当理由拒赔商业车险等案例,法律快车教您如何投诉维权,感谢您的观看。中...

  核心内容:保监会对外公布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从这些银行违规展示保险宣传材料,利用“VIP客户理财沙龙”夸大收益,无正当理由拒赔商业车险等案例,法律快车教您如何投诉维权,感谢您的观看。

  中国保监会4日对外公布了近两年查处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消费者提升风险识别意识,避免落入买保险中的那些“陷阱”。

  “限时、限量、限额”实际是假

  调查发现,中国人寿林州支公司召开多场财富升级会,向客户销售一款年金保险产品,该公司经理及讲师宣称升级活动限时、限量、限人、限额,宣称产品免收一切费用等,这些均与实际情况不符。

  最终,河南保监局对中国人寿林州支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警告及罚款。

  银行违规展示保险宣传材料

  2014年1月,有保险消费者投诉,工商银行沈阳和睦路支行职场内摆放自制宣传资料,以及带有误导性内容的保险产品宣传展板和摆台。

  经核实,相关违规宣传资料存在“每年存一万”“支取”“本息”等混淆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的表述,宣传资料系由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员工周某自行制作。作为保险代理机构,工商银行沈阳和睦路支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使用违规宣传材料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辽宁保监局对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周某和闫某分别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工商银行沈阳和睦路支行罚款10万元。

  利用“VIP客户理财沙龙”夸大收益

  调查发现,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与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共同举办的“VIP客户理财沙龙”活动期间,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相关责任人作的《明天的财富来自今天的管理》的专题讲座用语夸大,不符实际。

  讲座中介绍“金镶玉两全保险”产品时,使用了“理财综合收益255万元,复合增长率170%”“45岁的王先生,每年为自己投保30万元,连续缴费5次,总共投保金额150万元……将获得红利829350元”“在十年期间,将享受497.52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障”等语句,夸大产品收益。

  针对上述问题,广西保监局对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罚款9万元,对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兼银行与多元保险部负责人警告并罚款3万元。

  无正当理由拒赔商业车险

  2013年5月,张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经过临海市汛桥镇农商银行门口时,碰撞到停放的别克轿车,该重型专项作业车负全责。

  天安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按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付车主柯某2000元,但拒赔了商业车险,拒赔理由是公司特种车保险免责条款规定“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工作证”,而张某无有效重型专项作业车操作证。同时,公司仅口头告知拒赔决定,未出具拒赔通知书。

  浙江保监局经查实并认定天安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以及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等问题,对其罚款20万元,对其总经理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其理赔服务部副经理警告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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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代理理赔小心制造假赔案

  孔某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损伤的车辆交汽车修理单位北京京诚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并代办理赔。孔某为车辆办理续保时,发现有其本人不知情的出险赔偿记录且造成续保保费上浮,向北京保监局投诉。

  北京保监局检查发现,该修理单位在被保险人孔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单方事故虚构为双方事故,由该修理单位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虚假的《领取赔款授权书》、车辆损失照片等理赔资料和虚假的事故双方联系方式。

  最终,保险公司根据《领取赔款授权书》,将本案赔款2073元支付至该修理单位账户。北京保监局对该代理理赔公司罚款5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快车介绍保险消费维权知识

  遇到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若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若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地保监局)反映情况,申请监管机构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保险消费活动是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产品以及接受相关保险服务的行为。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消费者通过哪些方式提出投诉?

  保险消费者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也可通过电话、面谈方式提出。

  不过此次规定特别指出,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需要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需要提供投诉人的基本情况,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基本证明材料。

  此外,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哪些事项可能不被受理?

  根据此次《投诉办法》的规定,保监会及其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的事项主要有:一是投诉事项不属于保险消费投诉的;二是投诉事项不是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受托人提出的;三是投诉事项不属于接收单位负责处理的;四是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五是本单位已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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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事项多长时间内办理完毕?

  根据《投诉办法》规定,对于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办法》规定,对于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二是对于情况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保险消费者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查决定。

  如果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做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查决定。

  此外,《投诉办法》规定了各地区保险行业要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保险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保险消费者还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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