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冻里吃出杂物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导读:
东营市东营区消费者张女士于9月7日在西城某超市购买了一品牌果冻8杯,价值30.4元,9日下午张女士7岁的女儿吃果冻时,发现一杯水蜜桃口味的果冻里镶嵌着一根头发状的杂物,长大约2厘米,张女士随即保留了果冻原样,并来到超市讨个说法,超市负责人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找生产商为由,一拖再拖,多日未果。9月16日,张女士拿着带有杂物的果冻来到东营区消费者协会淄博路分会投诉,要求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查看了张女士的购物小票和镶嵌杂物的果冻,并与超市取得联系,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超市同意按购买该杯果冻价款的十倍给予赔偿,张女士表示满意。(张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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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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