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万不肯赔就赔30万 一场车祸官司打出意外结果
导读:
一个被意外车祸夺去的生命究竟值多少钱?当被要求赔偿9万元时,肇事方不赔;当被要求赔偿11万元时,肇事方还是不赔;直到法院将30万元的赔偿款强制执行后,肇事方后悔不迭。这个戏剧性的逆转得益于法治文明的力量。
车祸死者家属索赔11万
2003年9月13日上午,某物流公司的驾驶员李大成驾驶东风中型厢式货车,在南京一机械公司卸货后,在倒车过程中,不慎将站在车后方的王某撞倒。在被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王某于当日死亡。
对于这起事故,交警七大队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书中,分析意见为李大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年11月底,李大成因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栖霞区法院判刑。在案件审理阶段,李大成曾经与王某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9万元的协议,但是此后,由于经济原因,李大成没能赔出钱来。
2003年12月,王某的妻子马某将李大成和物流公司一起告上了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万多元。
为用新法原告先撤再诉
在被告上法院后,物流公司提起了管辖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物流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原裁定。2004年4月,案件恢复了审理,物流公司认为,11万元的赔偿太多了。然而恢复审理没多久,马某便申请撤诉。
2004年5月,马某再次来到了栖霞区法院,这次她是以自己女儿监护人的身份,以女儿的名义将物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的数额达到了30余万元。
之所以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马某的依据就是我国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此解释中,对于死亡的赔偿标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对于物流公司蛮横的态度,马某说她决心“要用法律来给对方上一课”。
法院判决赔偿30万
从9万多到11万元,再涨到了30万元,物流公司在法庭上称这是“恶意诉讼、漫天要价”,然而法院却并不这样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分析认定,李大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事发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即物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马某撤诉后,她的女儿对物流公司的诉讼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由于案件是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所以应当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为此,按照200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20年计,被告应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为185240元;精神抚慰金为10万元。
在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原告表示愿意调解,赔偿数额为20万元,但是被告仍然不能接受。2004年7月,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马某表示愿意接受25万元的赔偿,然而物流公司不同意。2004年11月,南京中院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生效后,因物流公司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付赔偿款,受害人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法院从物流公司已被冻结的账户上将30万余元划了出来,全部执行到位。
说法:生命越来越“值钱”
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庭长曹小勇是审理此案的法官。对于此案,他说,《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死亡赔偿金额已经超过过去的1倍多。“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确保了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补偿,体现了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这样一个现实。”
现代快报·薛瑞祥 栖迈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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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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