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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05:20:41 人浏览

导读:

在笔者撰写本文时,中国仍然在为获取世界贸易组织的入场券而继续努力。热情的人们到处谈论着加入世贸的机遇与挑战。本文的用意仅在于提示一些恐怕是最为简单,也是最为核心的WTO的基本知识或者说是相关法律知识。在宣讲的过程中,笔者秉信,国际经济竞争的格

  在笔者撰写本文时,中国仍然在为获取世界贸易组织的入场券而继续努力。热情的人们到处谈论着加入世贸的机遇与挑战。本文的用意仅在于提示一些恐怕是最为简单,也是最为核心的WTO的基本知识或者说是相关法律知识。在宣讲的过程中,笔者秉信,国际经济竞争的格局中真正的道理是弱肉强食,而所谓的法律规则不过是作为物质利益代表的政府之间的妥协而已。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是由各种文件所构建的。乌拉圭回合通过的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相当繁多复杂,其最后文本就包括21项内容,由45个文件组成,厚达550页,这还不包括WTO成立之前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40多年来的各种法律文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WTO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七个部分:

  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可以说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其具体规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结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决策机制、协定修改等内容。

  2、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其构成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其他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

  3、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补充的决定。调整金融、电信、航空运输等诸服务领域的法律问题。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该部分的法律文件集中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

  5、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有关规则和程序。

  6、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

  7、诸边贸易协定。指不为WTO全体成员所接受,而是为部分成员所接受的贸易协定。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机构和法律地位

  WTO是不是一个实体性的机构呢?从理论上讲,它拥有法人资格,并且它被赋予同联合国专门机构一样的特权和豁免权。

  WTO是由不同层次的机构所组成的。部长会议包括所有成员的代表,为WTO的最高决策机构,履行WTO的职能,并可以此而采取必要的措施。部长会议有权对于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它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会议的日常职能的是三个机构,包括: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此外还有三个理事会,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处理各贸易领域协议或协定的工作。

  WTO还设立一个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秘书处提供技术和法律上的支持,包括组织政府机构的会议,准备背景文件材料等。

  值得一提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英文名称为(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因为“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争端解决机构与总理事会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但设有自己的主席,有自己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有权设立专家小组,有权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并依照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或其他义务。

  从DSB裁决的情况来看,该机构并非“有理无钱莫进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利用该组织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例如巴西、委内瑞拉诉美国的汽油进口限制案,DSB裁决美国败诉,最后美国表示服从裁决,并签署了新的规则。然而我们不禁要问,DSB的强制力何在呢?如果败诉方不履行裁决,又有什么办法呢?理论上讲,如果未议定满意的补偿,DSB允许胜诉方对于另一方进行有限的贸易制裁。但是,小国对于大国的报复措施又有什么用呢?所以既要肯定DSB的进步性,恐怕也不必对其寄予太高期望。

  三、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可以大胆地说,现代经济是服务的经济。服务贸易在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上升,促使发达国家决心将服务贸易纳入国际贸易体制谈判的框架之中。

  服务贸易有那些呢?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界定:

  1、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也称“过境支付”),如金融服务、视听服务,这些主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主要是信息技术),为境外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亦称境外消费),这时消费者需要到境外享受服务,例如旅游或者一国病人到外国就医。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亦称商业存在),例如一国律师到其他国家开设律师事务所。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亦称自然人流动),例如一国专业人员到外国从事咨询活动等。

  率先提出要将服务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谈判议程的是美国,因为是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中约75%来自服务业,它在诸多服务行业例如金融、影视、电讯、数据处理等方面都占有绝对的优势。一部泰坦尼克的影片横扫全球,即可看出美利坚在服务贸易方面的优势所在。相反,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信息、通讯、数据处理等行业大都属于需要保护的幼稚行业,发展中国家对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便持相当谨慎的态度。

  经过一轮轮的较量,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部法律文件终于形成了,即《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该文本是由1个序言,6大部分共29条和8个附件组成的。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

  这六部分依次是,第一部分对于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作出了界定。第二部分是一般责任和纪律。这部分包括我们耳熟能详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等。这些原则一般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但也允许有一些暂时的例外。第三部分是承担特定义务。所谓特定义务是和第二部分一般性义务所区别的。是指并不直接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而是要经过谈判,适用于各成员在承诺表中具体承诺范围内的服务部门。第四部分是逐步自由化,提出对于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的时间要求。第五部分是制度条款,主要规定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程序,建立服务贸易理事会作为监督管理机构。第六部分,主要规定GATS的不适用条款等。其附件包括金融服务的附件和第二附件、电信、运输等共8个附件。

  不过,对于金融服务贸易,在1997年12月13日,70个成员方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56个成员提交了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将金融市场的开放又推进了一大步。对于该协议的评价,详见本专刊其他文章。[page]

  四、发展中国家在WTO法律框架下的权利与义务

  1986年7月11日,中国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阿瑟·邓克尔正式提出中国政府关于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并在照会中阐明了中国政府对恢复缔约国地位的三项原则,其中之一就是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享受相应的待遇并承担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虽然复关改为入世,但中国的此项立场一直没有改变。所以,我们有必要认识一下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在GATT中有一部分是专门关于贸易与发展问题的(第四部分),其中规定了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谈判中的非互惠的概念(concept of non-reciprocity),即当发达国家在给予发展中国家贸易减让时,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作出同样的对价作为交换。

  GATT还允许各国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减让,而不需要给予全体成员同样的减让,这被称为“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GATS第五部分经济一体化,也允许给予发展中国家部分优惠待遇。不过有学者指出,优惠是单方面给予的,也可以单方面取消。确定从优惠方案中获益的规则也由授予国随意改变,这不仅增加了不确定性,同时也因向发展中国家施加了成本而削弱了优惠的价值。

  至于WTO相关协议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进行差别待遇的条款,大致可以归纳为五类:1、较低水平的义务;2、更灵活的实施时间表;3、发达国家最大努力的承诺;4、对最不发达国家更优惠的待遇;5、技术援助和培训。

  不过我们可以看出,在世界贸易格局中,要获取特殊的保护是困难的。因为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若获取特殊的保护必须同意发达国家一些例外的要求,而且通过双边甚至多边的谈判结果仍然是不确定的。所以,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需要利用现有的单方优惠的条件尽量获取利益,提高实力,另外一方面仍然要时刻提醒自己乃是平等竞争格局中之一员。在这个格局中,真正的法则只有一个,那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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