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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有关WTO几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03:28:49 人浏览

导读:

编者按我国加入WTO已经一周年了。这一年来,可以说,全国上下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WTO热,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各行各业的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接踵而至。直到今天,人们还在研讨着WTO的各种课题。这种WTO热对帮助人们了解WTO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由于一

  编者按 我国加入WTO已经一周年了。这一年来,可以说,全国上下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WTO热,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各行各业的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接踵而至。直到今天,人们还在研讨着WTO的各种课题。这种WTO热对帮助人们了解WTO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由于一些宣传不够准确,一些培训比较浮躁,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人们产生了一些模糊的认识。例如WTO是世界贸易组织还是世界经济组织?WTO是否能够约束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一个国家加入WTO之后,是否等于市场全面开放?加入WTO之后,是否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按照WTO规则办事”的提法是否准确?上述等等问题目前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

  本文作者作为业内权威机构资深人士,曾参与我国加入WTO有关建筑业领域的谈判,对WTO有着较为深刻、全面、准确的理解。在我国加入WTO一周年之际,本刊特约作者撰写了这篇文章,以飨读者。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我国加入WTO之前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直到今天,全国各方面的新闻媒体多方面的宣传报道,各行各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无计其数。全国范围的WTO热对于人们认识和了解WTO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由于一些不够准确的宣传和培训,也使人们对WTO产生了一些摸糊认识。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对加入WTO作用理解上的扩大化。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

  不能扩大理解加入WTO的影响

  加入WTO所产生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范围”,准确地描述这个“范围”是十分困难的。在这一章里,笔者想通过指出哪些问题似乎与加入WTO有关而实际上无关,即,哪些问题是属于这个“范围”之外的,从而帮助我们的认识去接近这个“范围”。

  (一)WTO是世界贸易组织还是世界经济组织?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由于英文对大部分中国人来说毕竟是不太熟悉的外文,许多人在说“WTO”一词时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它的本意。因此,目前这种带有夸大色彩的关于WTO舆论宣传,给人们造成了一种WTO似乎是“世界经济组织”的错觉,一些宣传还把WTO形容为“经济联合国”。

  WTO的对象是“贸易”,WTO的协定清楚地反映了它这一性质。WTO最重要的三个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三个多边协定,其他诸边协定为部分成员签署的协定),即《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其对象都是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问题。《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尤为重要。《货物贸易多边协定》要解决的是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待遇问题,如关税、以及配额、检验等非关税壁垒问题;而《服务贸易总协定》要解决的是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待遇问题,如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参与市场的各类限制措施等问题。

  世界上与经济有关的国际组织,除WTO外,还有许多机构。如金融方面,有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亚洲开发银行等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专业行业方面,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航空组织、国际通讯联盟等;人力资源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劳工组织等;还有诸如亚太经合会议、各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组织、西方7国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石油输出国组织等多边组织。这些经济类的国际组织各自的职能和作用不同,其中一些组织在维护世界经济稳定、促进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比如1997年发生亚洲金融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积极组织向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等国家提供贷款,并加强监督和咨询,帮助这些国家平稳金融危机。再比如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7国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所建立的协同干预外汇市场等协调机制,对稳定美元、日元等世界主要货币的汇率,及稳定世界主要股票市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和功能是WTO所不具备的。当然不可否认WTO的作用非常重要,但认为WTO是“世界经济组织”或“经济联合国”,则未免夸大了其涵盖的范围和作用。

  (二)WTO所约束的行业=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

  WTO所约束的行业不等于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WTO所约束的行业是与贸易有关的行业。WTO将贸易活动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货物贸易虽然涉及各类产品,但WTO约束的是产品的贸易阶段的问题,并不是产品的制造阶段的问题。服务贸易的范围也有界定,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约束的服务行业有12个部门,即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

  但是,WTO并没有约束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比如,制造业、资源开发业等就不受WTO的约束。举汽车制造的例子来说,汽车制造属于制造业,即不是货物贸易也不是服务贸易,汽车制造业是否对外开放,外国企业能否来华投资设立合资或独资汽车制造企业,就不受WTO的约束,而是属于我国自主决定的问题。我国至今只允许外商投资占50%以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汽车制造企业,加入WTO的承诺中也不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关于汽车制造业是否开放的内容。同样,其他产品的制造业是否开放的问题也不受WTO的约束。

  (三)加入WTO=市场全面开放?

  加入WTO不等于市场全面开放。第一,如以上所讲的,WTO所约束的行业不等于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第二,即使WTO所约束的行业,如服务贸易的各个行业,也不是因加入WTO就要全面开放,而是要求逐步开放的。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章逐步自由化第19条规定:“各成员应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开始并在此后定期进行连续回合的谈判,以期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水平”。事实上WTO各成员的服务贸易各部门的开放程度和限制条件都不尽相同。第三,发展中国家可以拥有开放的灵活性,《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章逐步自由化第19条规定:“自由化进程的进行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以开放较少的部门,开放较小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并在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时,对同类准入附加旨在实现第4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所指目标的条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行使发展中国家的权利。第四,安全例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安全例外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即使是服务贸易所包含的行业,也可以不予以开放。例如我国的勘察业就是根据安全例外的原则,没有做任何开放承诺的。[page]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逐步自由化及发展中国家权利等有关原则,我国在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和集中工程服务的承诺表中,都明确了相关的限制条件。

  (四)加入WTO=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加入WTO不等于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我们常说的“与国际惯例接轨”一般是指两个方面的接轨,一是经济管理体制,二是技术标准和规范。以下我们分别看这两个方面与WTO的关系。

  第一,加入WTO,经济管理体制不是必须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一个国家选择哪种经济管理体制是这个国家的主权,不受WTO的约束。具体地说,一个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是由其国内的法律法规所构成,除法律法规中与贸易有关的条款要与WTO的贸易规则和该国的承诺一致以外,WTO对成员国的法律法规没有也不能有任何干涉。举建筑业管理体制中的一个例子,比如我国根据建筑法等相关的法规,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准入采取资质管理制度,这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制度,目前只有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地区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对政府工程的承包商采取牌照(资格)制度,日本和韩国的建筑企业许可制度是一种条件标准很低、不分资质等级、近似于登记制的制度,而欧美国家一般没有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因此我国采用资质管理制度作为市场准入制度很难说是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而加入WTO,并不意味产生改变这种制度的必要,因为它是国内法规所决定的。极端地讲,如果世界上只有中国一个国家采取资质管理制度,也不违反WTO的任何协定,只要这种资质管理制度对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或按照加入WTO时的承诺表的条件予以适用。事实上WTO目前有144个成员,而这144个成员的经济管理体制各有不同。“已经加入WTO了,管理制度应与国际管理接轨了”是目前流行的一种提法,这是不准确的。

  但是,我们还是要强调加入WTO后必须要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是因为我国的管理体制和技术标准规范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产业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加入WTO,市场进一步开放后,会使我们的企业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败下阵,从而损失了我国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必须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这里“必须”的含义不是被动的,不是WTO协定和协议所规定的“必须”,而是主动的、出自自身利益的“必须”。

  第二,加入WTO,技术标准和规范不是必须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对国际标准问题,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强调各成员“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因此希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协定只是强调“重要性”,“鼓励制定”,但不是要求各成员必须采用国际标准。WTO允许各成员制定和采用本国的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只要这些技术法规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五)“按照WTO规则办事”的提法是否准确?

  WTO的性质决定了“WTO规则”是贸易规则,是经济规则或经济管理体制规则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眼下,各行各业、各地各级都强调“按照WTO规则办事”、“按照WTO规则改革管理体制”“按照WTO规则如何如何”等等,这已成为时尚的口号。实际上WTO的贸易规则对有些部门和有些领域来说根本涉及不到,这些时尚的口号夸大了WTO规则的范围。而“WTO规则”一词也容易模糊其实际的范畴,用“WTO贸易规则”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一词可能更让人容易准确地理解其本身的范畴。

  变化的间接性与不确定性

  如果将“加入WTO究竟有什么影响”的设问改为“加入WTO究竟什么变了”的设问,可能使问题显得更加具体、更加容易着手分析。笔者认为加入WTO所产生的变化由四种不同性质的内容所组成:直接性变化、间接性变化;确定性变化、不确定性变化。

  (一)直接性变化

  直接性变化是指由加入WTO而直接产生的变化,即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的各类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协定书》及其附件等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国应享受到的各项权利以及中国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如,中国产品和服务在其他WTO成员国享受的最惠国待关税、取消配额限制等权利,以及按照减让表对外国产品降低关税、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等义务。直接性变化也包括根据今后WTO新举行的谈判和新制定的协定,可能发生的新的权利和义务。

  (二)间接性变化

  间接性变化是指由直接性变化所产生的,即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所产生的各类变化及其波及性变化。如,宏观经济的变化(规模、投资、成长率)、微观经济的变化(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和质量、企业的胜汰)、管理体制的改革、标准规范与国际惯例的接规、企业的改革、文化观念的变化

  (三)确定性变化

  确定性变化是指无论其变化的程度如何,但加入WTO后必须或必定要发生的变化。如,权利和义务、宏观经济的变化(规模、投资、成长率)、微观经济的变化(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和质量、企业的胜汰)

  (四)不确定性变化

  不确定性变化是指加入WTO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可以改革或改变,也可以不改革或不改变的。如管理体制改革、企业的改革、标准规范与国际惯例的接规、文化观念的变化。这里也包括根据今后WTO新举行的谈判和新制定的协定,可能发生的新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们往往笼统地讲加入WTO的影响,将管理体制改革、企业改革、标准规范与国际惯例的接规、文化观念等变化与权利和义务等直接性、确定性的变化混为一体,从而忽略了其间接性、特别是忽略了其不确定性。这也是扩大理解加入WTO影响的原因之一。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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