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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主义和WTO多边贸易体制相容问题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04:16:11 人浏览

导读:

一、前言世界范围内有两种并存的贸易自由化安排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国际经济关系的一大特征。世界贸易组织所要建立的是一个完整可行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它通过在成员之间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推进世界贸易

  一、前言

  世界范围内有两种并存的贸易自由化安排—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国际经济关系的一大特征。世界贸易组织所要建立的是一个完整可行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它通过在成员之间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推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各国和地区出于争取国际经济竞争主动权的考虑,基于地缘政治、经济联系的因素,通过特惠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来扩大本地区经济贸易合作。欧盟( EU)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而在全球范围内WTO 多边贸易体制作为世界范围的中流砥柱,面临着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的区域贸易集团所带来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

  WTO将区域经济作为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予以规定,但并未对其规定具有约束力的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通过对区域经济的事后审查,一些成员国借此规避最惠国待遇义务,造成了区域性贸易协议的猛增。加之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贸易自由化水平是一种妥协的结果,不可能使各方的要求得到满足,一些成员方放弃了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努力,纷纷把注意力转向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停滞不前。然而WTO多边贸易体制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最佳选择,区域主义只是一种次优选择,所以如何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把区域主义容入其中是当前国际贸易面临的最大难题。世界各国应该加强对区域经济的管理,保证其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健康地发展,使最终的结果是“区域主义全球化”,而不是“全球主义区域化”。

  二、当前区域主义发展的新动向

  区域主义是指在一个区域范围内(无论是否相邻)采取使本区贸易自由化的政策和行为,通常表现为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历史上有3次高潮,尤其以20世纪90年代后最具规模并呈现出许多新的明显特点,这些新变化和新动向将对全球经济运行机制和发展格局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1.成员资格要求逐渐放宽

  大多数区域经济集团的成员资格采取“开放式”态度。区域主义对成员资格是否采取开放式,是衡量该区域经济是否为排他性的重要标准之一,而且,从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主义的关系来看,WTO也一再呼吁各区域经济在充分考虑非成员利益与要求的同时,应对吸收接纳新成员采取开放的态度。从目前各区域主义发展情况来看,对第三国加入大都采取了开放的态度,也即非成员提出加入申请,一般在适当时间内均能获得成员资格。除了一些明确由双方构成的区域经济如美加自由贸易协议、澳新紧密经济合作关系协议等外,一般区域经济大都经历了成员由少到多的过程。如欧共体经历五次大规模成员扩大,由原来的6个创始成员国发展至2004年5月1日的25个成员。

  2.合作领域和范围日趋扩大

  随着多边贸易体制主导的世界贸易自由化范围的扩大与程度的加深,各区域经济内部经济贸易政策的调整以及各国与地区经济结构的变化,区域经济的合作领域单纯货物扩至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一般来说,单纯发展中国家间的区域经济合作,由于其起点较低,区域经济合作内容的扩大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容,一般均从货物贸易领域扩展至服务贸易、竞争政策、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有的甚至涉及环境保护与劳工权利标准等最新问题。

  3.合作形式和层次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区域经济发展的这一动向是与合作领域的日益扩大密切相连的,而且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和关税谈判的巨大成果,也使那类单纯集中在关税减让和选择性贸易自由化方面的优惠贸易安排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丧失了有效性和吸引力。有鉴于此,许多国家放弃原有的单项或数项产品的优惠安排而成立了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有的从关税同盟发展成为统一市场与共同体。例如,1988年签署的美加协议,既包括了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双边汽车自由贸易协议,又为美加建立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法律框架。由于合作形式的提高,致使目前区域经济大都达到了不同层次和程度的自由贸易区的标准。但是,到目前为止,真正实现关税同盟的区域经济却为数有限,这说明,整个世界区域经济发展的合作领域随逐步扩大与加深,但区域经济之间发展水平是极不平衡的。

  4.跨地区合作与多重区域经济成员身份的出现

  (1)打破了狭义的地域相邻概念,出现了跨洲、 跨洋的区域合作组织。影响最大的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遍布亚洲、北美洲、南美洲和大洋洲。

  (2)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开始组建区域经济集团.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和发展中国家墨西哥所组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运行良好,并准备向拉美其他发展中国家(智利以及加勒比海各国)延伸.

  (3)区域合作出现多层次性,成员身份交错重叠

  一些较大区域经济组织内出现了次区域经济组织,彼此相互联系影响,而一个国家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经济组织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例如墨西哥不仅加入了NAFTA和拉美一体化联盟,还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及亚洲各国广泛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区协定。

  三、区域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影响

  由于多边贸易体制并不能全面满足其成员方的需求,有些方面特别是那些敏感、涉及政治和利益集团的利益较大的领域,如竞争政策、政府采购和政策与立法协调等在多边范围内是很难在短时间有所作为。这样一来,区域主义作为介于国家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地区多边贸易体系”,不仅能促使成员国内政治和利益集团认识到国际经济相互依赖的显示与国际多边规则协调和制定的重要性,为开辟和进一步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提供经验和“试验场”,而且有助于自由经贸政策思想在成员间的传播,成为加强成员内政治利益集团与工商产业同多边贸易谈判沟通联络的纽带以及加速国别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桥梁。

  1.有助于认识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和多边协调的重要性

  无论是区域经济协议还是多边贸易协议,均是一个权利与义务的框架体系,成员国要获得权利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相对区域主义来说,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利与义务框架离成员国政府比较遥远,付出代价并不一定马上产生直接明显的利益,因此国内政治利益集团都不愿为此付出改革既定政策与立法的代价。区域主义正好可以弥补多边贸易体制的这一局限性,它可以促使成员国内政治利益集团充分认识到区域内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进而促其接受国际规范与纪律。[page]

  2.成为进一步推动敏感领域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试验场”

  敏感领域主要涉及经济决策主权方面的问题,如竞争政策、技术标准和商品检验以及司法判决等。多边贸易体制50多年来在协调和统一敏感领域问题一直进展缓慢。区域主义凭借其自身优势,已在诸多敏感领域比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化进程向前推进一步,为多边贸易体制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自由化计划提供了“试验场”。例如,当年美加在谈判自由贸易区协议进程中,就如何制定争端解决程序中并没有选择既有的、缺乏有效性的GATT争端解决程序和过分侵入主权的欧盟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而创造性地建立了符合两国情况的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即提高国别执法力度的同时,成员国政府和司法当局可保留其判决主权,但应受制于独立的审议程序。这一机制后来由NAFTA完全继承。WTO新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复议机构”的建立就是参照了NAFTA的做法。

  3.为开辟自由化新领域并制定国际纪律提供了经验与技巧

  一般而言,国际多边谈判大都是由成员方主管外交外贸事务的一些职业谈判专家参加,成员方的行业或部门技术专家和产业界极少卷入。区域经济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可为成员政府、管理阶层和利益集团注重参与多边谈判,加深了国内主管部门和产业界同职业代表之间的联系与了解,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多边谈判与国内有关机构和相关产业部门的“脱节”问题,成员方政府和利益集团之间可通过公平互惠原则来加以协调贸易利益与国内政策的冲突,最终在一些新领域达成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然后区域经济的经验与技巧再应用到多边贸易体制有关这方面的谈判中。

  4.发挥区域谈判与多边谈判的“协同作用”

  “协同作用”是指区域经济集团内有关一方面的谈判,正直多边内进行同样谈判,两场并驾齐驱。如当年WTO有关政府采购的谈判与当时东京回合有关政府采购的多边谈判相伴而行。欧共体谈判再是否包括公共管理部门的问题上存有争议,因而东京回合所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也把公共管理部门排除在采购实体清单外。但是《东京回合守则》对签字国有关要求放低起始价和扩大采购实体范围的规定,却极大地影响了欧共体的谈判。

  5.有助于巩固改革成就和自由经贸政策思想的传播

  区域主义的形成、发展和扩大,还有助于自由经贸思想的传播,特别是那些一贯实施贸易管制和保护政策的国家,在加入区域经济后或者迫于压力或者出于自愿执行自由经贸政策的经验与做法,以提高本国贸易政策的开放自由程度. 原来一些资本投资管制较严厉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如奥地利。瑞典在1995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就完全接受了欧盟的投资自由政策。区域经济通过巩固成员国内改革开放的成就,并促之向前发展以及传播自由经济贸易思想,对多边贸易体制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成员国内改革所产生的自由市场经济外向型经济战略以及自由贸易政策,均是多边贸易体制得以加强和有效运转的最重要的提前条件。

  四、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冲突的问题分析

  在肯定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其消极影响。日益增多的区域性经济集团已成为困扰多边贸易体制正常运行和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最大问题是区域经济集团如何与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相协调。美国著名国际贸易专家曾指出,“目前,自由贸易区竞赛这种狂热着魔实际上是对世界多边贸易的威胁”。①

  1.贸易集团的发展导致因单个谈判方力量强大使得多边谈判停滞不前

  一般来说,各国各地区特定的区域贸易集团必定存在共同的经济、政治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将驱使区域贸易集团坚持“内部协调,一致对外”的原则,即各成员方拟定对外经济政策与贸易政策时相互磋商协调,对外谈判则坚持共同立场。具体体现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区域贸易集团特别是由发达国家组成的集团就往往以其突出的经济政治影响力顽固坚持其要价,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欧共体在农产品谈判中的强硬立场几乎使乌拉圭回合夭折。而其它区域性的贸易集团如东盟、南方共同市场等无一不是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协调立场提高其自身的发言权和谈判力量。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谈判过程中也是一再强调协调立场以与发达国家展开公平对话。西雅图会议的失败存在诸多因素,但发展中国家集团与发达国家集团的分歧无疑也是导致其失败的原由之一。在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发展道路上,其面临的投资政策、竞争、紧急保障与竞争政策的关联、环境政策、劳工标准等问题如何纳入其谈判议题,如何避免受到区域贸易集团的控制或左右,将是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巨大挑战.

  2.区域主义的贸易转移效应背离比较优势原则,导致集团内外贸易摩擦和冲突

  区域贸易集团内部各成员国同集团外国家和地区相比,不可能在全部产品上都具有比较优势。区域贸易集团建立后,由于外高内低的关税壁垒,成员国的贸易必然从外部低成本的优势产品,转向内部高成本的劣势产品。因此,各种区域贸易集团都具有“贸易转移效应”,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区域贸易集团的“贸易转移效应”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消极影响有以下三点:

  (1)区域贸易集团的“贸易转移效应”背离国际比较优势这一自由贸易的基石,将导致集团外传统供应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因出口锐减而骤然恶化,这些受害的国家将援引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收支保障条款”而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从而干扰全球多边贸易和多边体制的运行。

  (2)这一效应将使各国在竞争中不再依靠本国的比较优势,转而依靠贸易保护来获取胜利。显然,这对奉行自由贸易原则的多边贸易体制来说是一种致命的打击。

  (3)导致集团内外国家的贸易摩擦和冲突,使世界贸易组织经常陷入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而无法脱身。

  3 .区域主义内外有别的政策背离多边贸易体制非歧视原则,形成保护主义壁垒

  实行对内自由,对外保护的贸易政策是区域经济集团存在的基础,否则,区域经济集团便无存在的必要.因此,从根本上讲,区域经济集团总带有贸易壁垒的性质, 背离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原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关于国际贸易政策的报告中举例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消极作用之一就是,东亚地区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方面大都面临着美国高关税和顽固不化的非关税壁垒的阻碍,而在出口钢铁和电子设备时,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也遇到了美国相当严重的贸易壁垒的阻碍。②[page]

  4.区域贸易集团对WTO 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机制形成挑战

  《关于GATT1947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简称《24 条谅解》)第12 条明确规定,区域贸易集团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项均适用于WTO 争端解决机制。然而,WTO 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否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却令人怀疑。

  ①.主体资格问题

  当争端涉及欧共体及其成员方共同缔结的协定时,争端解决机构应把欧共体作为独立当事方还是把欧共体成员方作为独立当事方,然目前只有欧共体这一区域贸易集团出现此类问题,但随区域贸易集团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其它区域贸易集团也有可能朝这种方向发展,必须未雨绸缪,作好应付这种局势的技术和心理准备。

  ②.管辖权问题

  区域贸易集团内部成员方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因而在其集团内部基本上都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争端解决程序,这是保证区域贸易集团顺利运行的非常重要的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大部分区域贸易集团成员是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同时也是其他多边公约的成员。因此,当某区域贸易集团成员间发生争端时,这种争端的解决事实上有多种选择途径:一是区域贸易集团内的区域解决办法;二是WTO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多边解决办法;三是ICSID 及纽约公约等多边仲裁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之谅解》(简称《争端谅解》)第23 条规定:“如成员国谋求排除违反适用协定的义务或其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一项行为或事项或排除实现各该项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一项障碍,他们应该诉诸且遵守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换言之,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方间的争端应按《争端谅解》的相关规则和程序来进行。但事实上或从理论上分析,各国也将争端的解决诉诸于区域贸易集团内的解决办法从而游离于WTO 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机制之外。NAFTA 在第20 章第5 条就关于NAFTA 的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 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做出了规定,即原则上就协定、关贸总协定及其随后的协定以及由此签订的任何协定引起的争端,缔约方可自行选择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或本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不难想象,游离出WTO 多边贸易体制外的区域解决办法的程序及结果极有可能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要求不符,从而构成对WTO 多边贸易体制权威的又一严重挑战。另外,如果一方要求诉诸WTO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方却诉诸区域集团的解决办法,这种矛盾该如何消解,区域集团解决办法优先, 还是WTO 多边贸易体制解决办法优先,继续让这种困惑存在,同样是对WTO 多边贸易体制权威的挑战。③

  ③.受案范围问题

  区域贸易集团的组建日益成为各国抗衡、竞争和划分全球势力范围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从全球发展趋势看,今后国际经济关系将可能从国家间的较量转向区域贸易集团间的较量,国家间的谈判、磋商将可能转向区域贸易集团间的谈判、磋商。区域贸易集团为了各自的共同利益在全球范围内谈判时立场统一,相互对抗,屡屡使多边贸易谈判难以开展。如不及时抑制区域贸易集团间的过分竞争,也同样可能瓦解WTO 多边贸易体制。因此,应考虑将区域贸易集团间发生的争端也纳入到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去。但是,国际组织一般只解决成员间的争端,WTO 也不例外,WTO 争端解决机制只受理WTO 成员间的争端。区域贸易集团除欧共体之外都不是WTO 成员方,这样,WTO 争端解决机制受理区域贸易集团间的争端也就缺乏国际法律依据。如何控制区域贸易集团间的争端是摆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面前的重要课题。

  5 .区域经济组织内部自由化进程加快,与WTO 整体自由化进程存在矛盾

  目前,世界上有影响的区域经济组织大多是由发达国家组成,其自由化进程较快,包括了金融领域的自由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等各个方面。而发展中国家金融风险防范的能力较弱,以较快的速度在较大的范围内开放其国内金融市场很容易发生金融危机。而基础电信协议不但会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而且由于通讯涉及国家安全,这将直接对其政治独立构成实质性威胁。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也使发展中国家要承担比自身能够承受的更大压力。因此,区域经济组织内部较快的自由化进程远远快于WTO 整体的自由化进程,从而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区域经济组织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最终目标一致,但是它们所涉及的终归是区域性的内容,它与多边贸易制度会存在矛盾和摩擦。因此,具体到全球性的经济与贸易问题还需要通过全球性的多边谈判予以解决。多边贸易体制也一直力图将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纳入多边框架中,以消除和制止后者对前者的负面影响。

  五、 促进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容的策略选择

  或许如大多数人所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个阶段或组成部分.但是,在区域经济集团发展强劲的今天,如没有有效的规避手段, 区域主义对WTO的消极作用将会日益严重,而且区域经济集团的积极作用也不可能自动发挥,更不可能自动走向全球经济一体化.毕竟区域经济集团的宗旨是维护区域利益而非全球利益.

  1 .贯彻和完善WTO体制的各种规则,将各国的注意力从区域主义转向多边贸易体制.

  WTO体制克服了关贸总协定内部缺陷,取消了大量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贸易政策评审制度,可以较为有效地抵制各种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为世界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但是,由于WTO体制刚刚建立,全部实现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尚需时日。同时,WTO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各国对其有效性尚存疑虑。因此,为了打消人们的疑虑,把各国追求自由贸易的目光从区域经济集团转向WTO体制,必须贯彻并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各种规则,以尽早发挥其优越性。这具体包括两点:

  (1)世贸组织要严格贯彻实施乌拉圭回合谈判所取得的贸易自由化的成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监督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贸易壁垒承诺的兑现,保证其按期实现。另一方面,按照“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等规则的要求,对各国的贸易政策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患于未然。最后,公正,有利地解决成员国之间地贸易争端,惩罚违规者,补偿受害者等。

  (2)尽快解决悬而未决地问题,不断完善WTO体制。一方面世贸组织要继续发挥“谈判场”的作用,尽快解决诸如贸易与环境保护、贸易与投资、贸易与劳工标准、贸易与竞争政策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以统一各国的有关政策,履平“游戏场”。另一方面,根据条件的变化,不独克服已有规则的缺陷,以保证多边贸易规则的公正性与适应性。[page]

  2 .严格WTO体制中有关区域集团的规则,以尽量降低它的歧视性与排他性,引导其向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发展。

  过去,区域经济集团对世界贸易之所以越来越严重地消极影响。其中一个重要地原因就是关贸协定的有关规则(GATT第24条)含糊不清,缺乏约束力。WTO体制则较为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关于GATT1947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中。该谅解规定了建立区域经济集团的基本原则,即此类协定的目的在于促进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且不是对其它成员与这些领土之间的贸易树立壁垒;在形成或增补协定时,这些协定的成员,应尽最大可能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的影响。然后对区域经济集团建立前后的关税评估、过渡期的“合理时限”、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审查、争端解决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或修改。例如,关于建立关税同盟过渡期的问题,原来的规则只是模糊地要求过渡性协定必须载有“在合理的时限内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与进程表”,新规则把“合理时限”规定为“仅在特殊情况下超过10年”。④

  WTO体制的上述有利于规范区域经济集团的行为并规避其消极影响,目前的关键是把这些规定付诸行动。世贸组织必须严格监督这些规则的实施,保证各个区域集团的贸易政策和行为符合规则的要求。同时,也应该看到,新规则尽管比旧规则明确,但仍存在模糊,不严密甚至缺漏之处。例如,如何逐步降低区域经济集团的贸易歧视程度,怎样消除区域集团日益严重的非关税壁垒,这些问题在新规则中找不到理想的答案。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世贸组织应采取主动行动,与各成员国共同努力,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3 .促进跨国公司的发展和多角化的延伸,抑制区域主义的排他性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1)跨国公司从其全球战略出发所进行的跨国跨地区投资,从微观层面打破区域经济合作的地理界限,要求各国政府在贸易及贸易相关领域特别是投资领域使其政策、标准及法规趋向灵活自由,并与其他国家包括区内和区外国家相协调。同时区域经济组织在寻求区内自由贸易争取贸易利益的同时,也决不会忽视区外利益,会制定和推行扩大区内外贸易,积极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以适应跨国公司的要求。因此,国际贸易与跨国投资活动难以用区域界限截然分开,国际直接投资将在各个区域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造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犬牙交错状况,编织起纵横交错的全球生产网络,从而抑制区域经济组织的排他性或歧视性。

  (2)区域自由贸易谈判正趋于多角化延伸,一国或地区不只是参与一个区域经济组织,它们同时还参与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或多边谈判,即:正在谈判或与其它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成员,集体或个别与其它区域外国家签署双边协议。这种多角化延伸的发展趋势会使区域经济合作突破原有的区域范围,使区域经济组织的贸易和投资优惠政策延伸到区域外,从而使区域经济组织的排他性和歧视性得到有效遏制。

  4.充分发挥 “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作用和建立跨区域联盟和联合机制,促使对区域集团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1)随着区域经济集团的日益增多,其对世界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面对这一局面,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必须对区域集团的行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这一专门机构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定期审查区域集团的贸易政策,监督其贸易活动。另一方面,负责起草有关区域经济集团的新的贸易规则。最后,协调区域集团内外的贸易关系。

  (2)主要区域经济组织之间建立跨区域联盟和联合机制,可以有力地约束区域经济组织的排他性、歧视性,增强其适应性和兼容性,使区域经济组织内部的贸易政策、法规、贸易自由化范围和措施、竞争政策及协调机制与WTO 的政策、规则、纪律和争端解决机制的逐渐靠拢、衔接、融合和一致。

  5. 实行开放的地区主义,使区域经济组织与WTO 真正实现最终的融合.

  ① .开放的地区主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的特征

  开放的地区主义,从内涵上看,与NAFTA 和EU 为代表的封闭型的区域经济组织(对内相互给予优惠,对外则筑起壁垒、设置障碍,是具有歧视性和排它性的经济圈) 不同,“开放的地区主义”力图避免排他性,避免对区外的歧视性做法。虽然地区内经济合作也以自由贸易和加强经济合作为宗旨,但不会采用关税同盟形式,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各成员的差距通常较大。政治和文化上,不强求各成员在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文化和历史背景方面存在相似性。这是区域经济组织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它主张谋求区域自由化利益的同时不妨碍多边贸易体系的有效性,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经济区域化形式,弥补地理不相邻的经济合作,对双方互补产业进一步联合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② .开放的地区主义实行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的有机结合

  在开放的地区主义模式下,区内各成员之间和区内与区外之间的要素流动没有明显的区别。对内开放—要求区域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开放,不搞歧视,实际减少经济交往中的区域内障碍;对外开放—对非成员经济体也不搞歧视,不设置或减少经济交往中的区域外障碍。同时,实行开放式成员制。

  ③ .开放的地区主义实行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的有机结合

  开放的地区主义不是通过成员之间签署条约和协议来成立并依照这些条约和协议运作,而是通过政府首脑、部长等高官的双边、多边定期会晤,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以申明和宣言的形式做出承诺,以政治等外力推动经济区域化成员之间的推进合作;通过已开展或新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动,来制定实现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行动议程和便利措施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的框架内容,并协调各成员的宏观经济政策,审议和督促一体化进程,解决成员间贸易投资争端,稳步地推进经济合作的长期目标;通过区域内外贸易和投资活动的紧密联系和互动以及各国经济政策的推动,来促进区域内的经济合作和增长。

  由于实行开放的地区主义的地区融合度较低,其中心—边缘结构也较为明显,且由于其一体化的速度较慢、程度较低,其中心—边缘结构的转变也将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此外,就地区内的关系而言,实行开放的地区主义的地区将面临这样一个风险:稀缺资源有可能从整个地区范围内的多边贸易体制转移到某一个或某几个次区域经济组织,这将对被排除在此区域经济组织外的地区内其它经济体产生不利的影响,并有可能导致或加剧次区域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且,由于实行成员开放制,随着成员国数目的增加,有可能阻碍其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因此,应采用先纵后横的发展模式,即先深入一体化进程,再扩大成员国范围。[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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